2016年2月2日(仅此一天),被告沈河区消防大队派两名消防监督检查员张某、董某臻对五爱服装城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检查中发现五爱服装城存在若干消防安全违法或火灾隐患问题。

随后,检查人员制作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16]第0444号)。

在上述监督检查记录(仅此一份)的基础上,当日,消防大队根据检查结果对原告分别作出了若干行政行为。其中,包含了六个《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一个《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原告对消防大队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均不服,并分别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此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活动,并形成了一系列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消防大队作出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我们分别介绍如下——

一、沈沈公消即字[2016]第0085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1.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行初15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行终14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申95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再审申请)

二、沈沈公消即字[2016]第0086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1.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5行初159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行终9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申1026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再审申请)

三、沈沈公消即字[2016]第0087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1.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行初5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终76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责令改正、撤销复议决定、责令消防救援大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沈沈公消即字[2016]第0088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1.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行初15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行终143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行初27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

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终76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沈沈公消即字[2016]第0089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1.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行初16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行终97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行初9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终76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责令改正,撤销复议决定,责令消防救援大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六、沈沈公消重字[2016]第0001号《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1.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行初5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终76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撤销复议决定,责令消防救援大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七、沈沈公消限字[2016]第015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5行初16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行终14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申1096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再审申请)

通过案件历程和裁判结果不难发现,在原告针对被告作出的七个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总共形成了多达21场行政诉讼(包含一审、二审和再审)!其中,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最终被判违法的有三个,最终认定合法的有四个。

通过仔细研究裁判文书可发现,由于《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未记载具体问题,导致消防大队作出的三个责令改正命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被法院撤销。原告甚至主张,当天压根就没有实际开展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上载明的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相应检查。

至于未被撤销的四个行政命令,实际上,法院也有一些维护行政机关之嫌,在监督检查记录记载内容不详的情形下,通过结合所谓的附件(比如审验时候的材料或者会议纪要)等其他材料,综合证明案涉违法行为的存在,违反了行政诉讼中的案卷排他主义。

在执法规范化的当下,虽然已不太可能再发生类似案件,但仍需引起执法人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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