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生产、销售伪劣车用尿素,导致机动车使用后无法充分净化尾气,大量超标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将排放至空气,影响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了对其进行罚款,是否还有其他的方法能助力环境修复?在“全国低碳日”到来之际,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判令侵权主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用于购买碳普惠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用司法护航“绿色出行”。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至202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没有生产资质的情况下,仍然长期自制伪劣车用尿素溶液并出售,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2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涉案尿素含量、密度、折光率、钙、镁、钠、钾项目检测结果均不符合GB29518-2013标准相关规定。2024年12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民警抓获。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被告人承担涉案尿素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9万余元等。
法院裁判
上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酌情从轻从宽处罚。孙某某的行为污染了大气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现场庭审画面
据此,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承担因其生产、销售伪劣车用尿素行为导致大气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2.9万余元,上述费用用于购买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
法官说法
曹霞
上铁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一、伪劣车用尿素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引入“碳普惠”修复
车用尿素是柴油车尾气净化的关键制剂,能将有毒的氮氧化物(NOx)转化为无害的氮气和水。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车用尿素,导致大量机动车尾气未经净化直接排放,经评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2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本案将“碳普惠”机制引入司法修复,是环境司法的一次创新实践。
二、为何选择“碳普惠认购”?
传统环境修复多为原地补植或污染治理,但大气污染具有扩散性、不可逆性。上铁法院采纳专家建议,创新判决,以损害费用认购“碳普惠减排量”。通过购买经核证的碳减排量(如可再生能源项目),抵消本案排放的NOx等污染物对应的碳排放。
碳普惠是上海推动“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企业或个人减排行为可转化为碳积分交易。本案将环境损害赔偿与之结合,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样本。
三、企业须合法经营车用尿素,消费者应认准正规产品
车用尿素需符合国家标准,成分不达标即属伪劣产品,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第338条污染环境罪。企业应严守环保标准,勿因小利触碰法律红线。对于消费者而言,使用伪劣车用尿素虽不会被直接追责,但车辆年检将因尾气超标无法通过,甚至可能损害车辆尾气处理系统,增加维修成本。因此,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车用尿素,并留存凭证以便维权。
什么是碳普惠?
碳普惠是通过建立一种面向公众的碳减排激励机制,让个人和小微企业的低碳行为转化为实际的经济奖励或其他形式的激励。这种创新模式让公众在参与绿色交通中获得实实在在的激励,形成“全民低碳”的生动局面。目前,上海市碳普惠减排场景方法学分为Ⅰ类和Ⅱ类,Ⅰ类方法学有地面公交、轨道交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分布式光伏发电、滨海盐沼湿地修复。Ⅱ类方法学有居民低碳用电、纯电动乘用车。本案认购的Ⅱ类碳普惠减排量正是基于居民绿色出行通过支付宝认证积分兑换的减排量。根据方法学进行计算,驾驶纯电动乘用车出行,每行驶一公里可以减少28-85克二氧化碳排放。
供稿| 刑庭 陆彦蓉
编辑| 傅婷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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