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庚被许妈列为第三被告冤不冤?网友:没有尽到三个责任

26日三拒绝诉讼庭审的消息陆续传出,大家都看到了长庚作为第三被告已经坐到了被告席上。

按理说,医院是治病救人的所在,患者在医院里死亡是司空见惯的事情。那么,长庚被许妈列为第三被告冤不冤呢?

今天,看到网友发文称,长庚没有尽到三个责任。

一是医疗行为相关责任

包括:1、未尽充分告知义务。若医院未就拒绝检查、治疗、抢救等行为的风险及可能后果,向患者姚策或其家属进行全面、详细、明确的告知,致使家属在不完全了解情况时做出“三拒绝”决策,医院需为此承担一定责任。

2、未严格执行医疗规范。若在患者家属做出“三拒绝”决策后,医院未按照医疗规范和程序进行必要的评估、审核,或未对“三拒绝”行为进行合理的干预和劝阻,导致患者未能得到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障和救治,医院存在过错。

二是病历管理与信息披露责任

包括:1、病历记录问题。如果病历记录存在不规范、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况,影响到对事件真相的判断和责任认定,医院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医院如实记录了家属的“三拒绝”行为及相关情况,这属于履行正常的病历记录职责。

2、信息披露管理。在病历信息披露方面,若医院存在违规将患者病历信息透露给不相关人员,或者未妥善保护患者隐私的情况,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许敏因与姚策在法律上存在母子关系,凭借户口本复印病历属于合法行为,医院在此环节若依规操作则无责任。

三是紧急救治与监管责任

包括:1、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当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若医院未在“三拒绝”的情况下,尽到最大努力进行紧急救治,或者未及时采取其他合理的救助措施,如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寻求帮助等,可能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2、对患者监管不到位。医院有责任对住院患者进行监管,若在姚策住院期间,因医院监管疏忽,导致家属的“三拒绝”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从而影响患者的治疗和生命安全,医院需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由此看来,长庚被许妈列为第三被告,似乎一点都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