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詹周氏当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只为在六月号《杂志》发表了一篇《为杀夫者辩》,于是小报上又热闹起来,有人说我是强词夺理,死要出风头;有人说我自己就活像詹周氏,所以要为她辩;也有人板起一副大义凛然的面孔感慨道:“詹周氏虽然很可怜,但这种杀夫之风却断不可开,故处以死刑是应当的。否则,又何以维纲常而儆效尤呢?”三说中以最后一说顶容易淆惑听闻。
若说杀一个詹周氏便可以使别的女人闻而知畏,以后甘愿受压迫,再也不敢自触法网了,则真是把维持社会的公序良俗这回事看做太便当,仿佛棒下出孝子的古谚一般,孩子不听话,只要狠命打屁股就是。而且一味严峻下去,在必要时还不惜牺牲一个孩子以威吓其他孩子,使他们从此都战战兢兢,渐归服帖,詹周氏初不料在无意中倒成为教育社会的工具了。
不过牺牲可没有自己爬上祭坛的,他们苦了她;牺牲一个詹周氏固然不打紧,可忧的是单靠这么一个牺牲恐怕结果还是维持不了社会秩序,犹如酷吏传中所载的来俊臣始终不能使其辖境媲美尧舜之治一般,同样的秦始皇也不能杀绝儒生,白起也不能埋尽叛卒,一味用重典非但不能治乱世,结果反使其世更乱而已。
詹周氏杀夫虽然是故杀,但是决不是预谋杀人,这在供词及初审判决书中可以证明的。在我国暂行新刑律及旧刑法中杀人罪本有预谋及未预谋之分,盖其恶性有重轻,故而量刑也得有重轻才较公允。新刑法中无此两者辨别,非不必有辨别,乃是扩张法官的裁量权限,使其权情节之轻重,得更多伸缩余地耳。然就近代刑事政策之趋势言之,自应多从轻的方面着想,假如她是情有可原的话。故外国多倡废除死刑之说,即或非执行不可,也应执行得文明一些,即使受刑者尽可能免除其痛苦是。
詹周氏的丈夫曾恶意虐待她,而且显然是非法的,可惜她不知告诉,或不能告诉,结果一时变态心理发生,便私自执行报复了,法律一方面责其擅自,一方面责其过当,自然是应该的,但是,现在决不是“以牙还牙”时代,国家对于詹周氏也不能处罚得过当,虽然这上面再没有能够责罚国家的人或机关了。此案之症结在于法官之顽旧,法医之马虎,及舆论界之迷于传统的谬见。在私底下我也曾听见许多与鄙见略同的论调,可惜就是没有人肯说,因为犯不着,结果就好像人人皆曰可杀,只有苏青与那个义务辩护的律师说不可杀了。
她的义务律师是由法院指定的,似乎别人也不能硬说他多事,或疑心他与詹周氏有什么特殊关系;只有苏青好像太那个,既无言责,何必多此一辩来?然而我的动机是坦白的,不过不能已于言,希望“一吐为快”而已,自知必将挨骂无疑。
然而事情也有出于意外的,譬如今天我刚接到知堂先生 [按:即周作人] 的一封来信,其中一段有云:“日前读《杂志》中大文,甚感同意,此种意见在此刻恐不免甚犯忌讳吧。
偶阅胡博士论学近著《在悲观声浪里的乐观》民廿三年双十节作)中提及民九前后,四川有十九岁女子杀了她十不全的残废丈夫,理由是‘我没有别的法子可以避开他’。法院判徒刑十五年,司法部以为过轻,(胡君乐观则因为民廿刑律定得更轻)将法官付惩戒。但以较现今则反动空气尚还较少,因知识阶级仍大抵赞成法官方面也。其实只要她们知道离婚(政府社会方面自然也须予以援助),则此种悲剧均可免除。唯在此刻亦无从说起,闻上海小报的论调真不成话也。”可见公道自在人心。
我何必借詹周氏来出风头?这种“风头”我似乎已出得太多了,现在很想避些麻烦。我也决不会像詹周氏一般的痴心又糊涂,冤苦到死,一辈子就这样完了,虽然活在这种残忍疯狂的世界里其实也没有什么趣味。
这里多的是腐旧的人,以为杀人者死是天经地义,不知在紧急避难时推人堕水亦犯罪否?兵士冲锋杀人亦犯罪否?孩子犯法亦处刑否?法律须合乎人情,因地因时而得能修改,而且目前早经修改过几次了,大概一般庸众以及自以为知识阶级甚而至于一部分法官犹在做梦,以为真命天子还坐在龙廷上呢。若欲以威吓为压迫手段,则不如恢复包龙图出世时代的一切刑罚,能够进一步参照所画或所塑的十殿阎王一般更好,有十八层地狱,如寒冰地狱啦,刀锯地狱啦,落油锅啦,喂毒蛇啦,推入血污池啦,……真是洋洋大观,然后再弄个把愁眉苦脸的电影明星来扮詹周氏,让她各式各样苦头都吃遍,人心恐怕还要快得多哩。
只是高兴时第一须忍住些气,别像戏文中所做顶开心也是顶扫兴的一幕如“笑死牛皋”般才好。
附注:
据报载近来因囚粮缺乏,拟将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者都交保出去,免得他们饿死狱中,这是颇值得讨论的一个权宜办法。但我很疑心此种权宜之计是否也像四舍五入法一般,把无期徒刑的改为枪决,把判决死刑的提早执行,如此则囚粮更可省了,直至囚粮断绝的一天,则刑罚种类只剩下两种,即处死与放还是,不知法官在自由心证之际定罪将主张从重乎?抑从轻乎?在量刑之际又将决定将犯人处死乎?放走乎?
(原载 苏青散文集《饮食男女》,天地出版社1945年7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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