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5年2月20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淮安某影城有限公司观看3D电影时,未提供免费3D眼镜,其工作人员表示需以每副5元的价格购买眼镜方可观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29日开始上映3D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在影院厅堂内未见有标语提醒消费者有免费3D眼镜可供选择,售票处工作人员也未提醒消费者可以提供免费3D眼镜。执法人员现场在淘票票平台上搜索该影院,在影院详情页面标有“3D眼镜收费”的字样,进入购票页面,影院小贴士中标有“3D眼镜建议自备或购买”字样。因2025年1月份3D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观影人次多,场次密集,当事人预先应对措施不足,原有的免费3D眼镜库存数量不够,其决定对免费3D眼镜发完后的其他顾客,不论是否自愿均收取5元每副的费用。案发后,当事人迅速进行整改,增加免费3D眼镜的数量并积极联系顾客退款,在影城厅堂放置免费提供3D眼镜的提示语,同时将影城线上购票平台页面内容予以整改,增加免费提供3D眼镜的观影提示。因当事人未专门建立3D眼镜销售台账,且自愿购买与非自愿购买的记录混合在一起,无法统计销售情况及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持续时间短,且及时改正,积极退款,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中的免罚条件的规定。2025年3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柔性执法及教育引导,促使企业自觉合规经营,既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避免过度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充分彰显“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深刻内涵。一是执法部门秉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经充分调查、审慎把关后,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适用免予处罚的条款。二是免罚并非放任不管,而是通过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约谈教育等多元化监管手段,督促企业主动纠正不公平格式条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践证明,该模式相较于单纯罚款,更能推动企业建立长效合规机制,实现从“被动整改”到“主动合规”的转变。三是执法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平衡包容审慎监管与严格执法的关系,需以法治为底线、以服务发展为目标,实现“柔性执法有温度”与“刚性约束有力度”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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