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陈继勇

土地确权后,别人在土地上盖的棚屋和围墙应该如何处置?日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对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停止侵害,拆除搭建在该土地上的构筑物,将该土地返还给原告,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保障了权利人合法权利。

1999年1月1日起,老林承包某块农田。2012年,为便于自己生产生活,老陈在老林的承包地东侧筑起棚屋及围墙。2018年农村土地再次确权时,确权部门将该承包地确认由老林管理使用,并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

但老陈认为,棚屋及围墙不属于老林已确权土地范围,即使承包也是未经过正规的程序和流程,自己对确权不知情,不存在侵权行为。为此老林与老陈发生纠纷,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果后,老林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林某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案涉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合法占有该承包地。陈某未经林某同意,在案涉承包地的部分土地上筑起房屋、围墙,妨害林某对案涉承包地的使用,林某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据此,法院判决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违建在老林承包地范围内的房屋围墙,并将土地恢复原貌。该案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未经许可,占有、耕种他人承包地,系侵害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停止侵害并返还非法占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