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志锋 通讯员 梁文涛
近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成功化解某电商平台店铺经营者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2024年11月30日,原告某电商平台店铺经营者(化名A公司)与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化名B公司)签订《电子商务代理运营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合伙经营被告的电子商务项目,由A公司提供合作电商项目所需货源商品及全部费用,并负责合作电商项目的货源收购、包材物料调配、打单发货及品控把关;B公司负责电商项目的所有推广、运营、策划、销售直至合同结束。A公司认为B公司未达到约定的推广、运营效果,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遭拒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5万元。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发现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推广效果认定标准及合同解除权行使依据。经查:(1)合同未明确约定具体量化推广指标;(2)B公司已实际投入推广、运营成本;(3)A公司存在单方停止配合行为。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类案示证”方式,一方面向A公司释明法律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另一方面向B公司解读法律关于电子合同履行的特别规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解除原服务合同;2.B公司退还A公司服务费2万元;3.A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书送达当日即完成款项支付。
本案系新业态下电商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法院通过精准把握“促进交易稳定”与“保护小微企业权益”的平衡点,采取“调解优先+履行担保”的双重机制,既避免企业陷入诉讼僵局,又保障守约方合法权益。下一步,秦州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商事审判职能,深化互联网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