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维护城区良好的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实际情况,现就梅里斯市容秩序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严禁店外摆放:城区内所有临街商户必须在店内进行经营活动,严禁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展示货物、设置广告牌匾或从事加工、修理等经营行为。不得在店外堆放杂物、摆放桌椅、设置灯箱广告等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的物品。

2. 规范流动商贩经营:严禁流动商贩在城区主次干道、民族广场、学校、医院、公园等公共场所及周边占道摆摊设点、经营商品和农副产品。流动商贩必须进入指定的农贸市场、临时便民摊点或疏导点规范经营,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3.规范城区内停车秩序:(1)机动车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上违法停放、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为。(2)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占用多个停车泊位、跨线停车等不规范停车行为。(3)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停车,以及在未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区域的路段随意停放的行为。(4)长期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等公共资源的“僵尸车”。(5)私设地锁、障碍物等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行为。

4. 加强执法监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执法部门将加大对城区内店外摆放、流动商贩违规经营行为的巡查和监管力度。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商户和流动商贩,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处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扣经营工具和物品等。城市管理部门将加大巡逻管控力度,通过现场执法、电子抓拍等方式,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停车的机动车,将依法予以罚款、拖移等处罚;对违法停车的非机动车,将依法予以清理、暂扣。

5. 拒不整改或多次违规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倡导文明经营,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希望广大商户和流动商贩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工作,共同维护城区良好的经营秩序和环境。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452-6561897。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6日

编辑丨赵伟男 校对丨徐 鹏

责编丨陈佳玉 总编丨丛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