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决策部署,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要求,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现就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01

申报时间

2025年6月30日至9月30日

02

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不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03

评价工作相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评价机构对所有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在评价系统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评价系统公告。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公示前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并做好核查材料留存: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4.首次参评的企业。

(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四)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针对评价工作中风险异议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我部将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实地监督指导,改进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五)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04

时间安排

2025年度,评价系统将于6月30日—9月30日开放,期间企业可填报信息。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2025年6月24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及好处

在众多的政府资质项目中,最热门的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很少人知道“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实也是政策支持的“香饽饽”。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那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要满足的申报条件有哪些?认定后有什么好处?以下是袋鼠君总结的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01

认定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6)如果评价分值低于60分,但符合上述(1)~(4)项条件的企业,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02

认定好处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有关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亏损,准予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的规定,(三)优化科技计划支持研发的机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精准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快培养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等“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获得积分落户加分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0〕9号)的规定,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有关标准的可获得加分,最高加6分。

除上述支持政策外,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还意味着企业的创新能力得到了认可,这对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影响力也十分有帮助,在融资担保、财政补贴、招引人才等方面更容易获得支持。同时,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还将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科技创新,依靠科技创新不断做大做强。

02

企业申请常见问题

袋鼠君从企业咨询情况看,以下这些问题大家也很关心:

(一)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超过了2亿元,是否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如果只满足其中一项要求,则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企业的税务征收形式是核定征收,是否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实行核定征收形式的企业不能申报。

(三)哪些领域的企业不能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工作指引》规定,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财税〔2015〕119号文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四)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不用填写评价表直接自动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工作指引》规定,符合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企业虽然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企业仍然需要登录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及自评,提交相关材料。

(五)企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在认定机构发布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安排后,即可提出申请。每年的工作安排通常在年初通过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请,超出规定的期限将不再受理。

(六)企业研发费用确实大于成本费用,为什么给退回了?

根据《工作指引》规定,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包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

研发费用包含在成本费用中,因此研发费用不可能大于成本费用。

(七)公示名单里面有企业名字,但没有编号,什么时候才能得到编号?

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

企业需公示满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参考往期政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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