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地区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
第一节欧洲专利的申请与授权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任何有创造性并且能在工业中应用的新发明,授予欧洲专利。欧洲专利由欧洲专利局受理、审查并授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最长二十年。
直接向欧洲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负责审查后授予欧洲专利,欧洲专利的权利人可指定生效国,以获得在各自国家生效的国家专利,即传统欧洲专利体系。
2023年6月1日起,欧洲专利授权后, 权利人可选择申请“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使专利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nified Patent Court Agreement, UPCA)所有成员国内获得专利保护,即单一欧洲专利体系。
传统欧洲专利体系: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 的规则和程序授予欧洲专利后, 申请人可以指定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公约》的一些缔约国生效。 此外, 依据欧洲专利局与特定几个国家的单独协议,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欧洲专利在缔约国外的延伸国和生效国生效。欧洲专利生效后在每一个指定生效的国家具有与该国专利局授予的国内专利相同的效力。并根据该国国内法获得保护。在每一个生效的国家。欧洲专利与国内专利主管部门授权的国内专利具有相同的效力, 根据国内法获得保护。
缔约国(39个):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 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黑山(2022年10月1日起生效)、 荷兰、北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国。
延伸国(1个):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生效国( 5 个):摩洛哥、摩尔多瓦共和国、突尼斯、柬埔寨和格鲁吉亚 。
图 1 欧洲专利体系缔约国、 延伸国和生效国的地域分布图
单一欧洲专利体系:根据 2023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申请人可以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一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提“单一效力请求”,获得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单一专利无需分别到各个国家登记和缴费即可在单一专利体系的全部缔约国生效,获得统一保护。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相关专利有效性、专利侵权争议将由统一专利法院专属管辖。
单一专利体系的缔约国仅限欧盟成员国,已有 25 个欧盟成员国签署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目前已在 17 个国家生效 ,罗马尼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缴存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批准书但尚未生效,剩余 7 个成员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此外,尚未签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的欧盟成员国仍可随时加入。已签署并生效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成员国( 17 个):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瑞典。
图 2 单一效力专利体系成员国的地域分布图
一、 欧洲专利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资格
欧洲专利申请可以由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任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人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没有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的,除专利申请的递交外,必须由欧洲当地有资质的代理人代理。
2.申请语言
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或德语。
欧洲专利申请应以官方语言之一提交, 如果以任何其他语言提交,则应根据实施细则翻译成官方语言之一。在欧洲专利局的整个诉讼过程中,这种翻译可以与提交的申请相一致。 如未按时提交所需译文,则视为撤回申请。
以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以外的语言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官方语言的翻译文本。
3.递交方式
欧洲的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向欧洲专利局递交方式包括亲自提交、 邮寄提交和电子形式提交。除了向欧洲专利局直接提交外,还可以向部分国家局提交。对于首次申请,部分成员国要求必须先向其国家局提交,例如:比利时规定,申请人具有比利时国籍或住所或主要营业地点在比利时,并且可能与比利时国防或安全有关的任何欧洲专利申请,必须直接向比利时知识产权局(OPRI) 提交。
(1) 电子形式递交: 申请人可以使用欧洲专利局的 Online Filing (eOLF) 系 统、Online Filing 2.0 系 统、网 站 申 请(Web-form) 或 欧 洲 专 利 局 应 急 上 传 服 务 (the EPO Contingency Upload Service)。申请人也可以以电子形式向允许的缔约国国家主管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但分案申请必须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
以电子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费可以降低。使用EPO应急上传服务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收到,由欧洲专利局在该服务本身以电子方式确认。 根据有关纸质文件存档的规定,分别发送注明已指定的申请编号的收据确认书。
(2) 亲自递交或邮寄递交:申请人也可以自行递交或通过邮政服务提交欧洲专利申请:
(i) 欧洲专利局在慕尼黑、 海牙或柏林的办事处, 但不包括维也纳和布鲁塞尔办事处;
(ii) 缔约国的工业产权局或该国法律允许的其他主管局。
特别注意:
(i) 目前欧洲专利局不允许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提交欧洲专利申请;
(ii) PCT 申请必须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 不应将其发送给《欧洲专利公约》 缔约国国家局。
4.欧洲专利申请文件需要满足的最低要求:
(1) 表示正在申请欧洲专利;
(2) 包含识别申请人的信息或允许与申请人联系的信息;
(3) 说明书, 或表明依据此前的一项申请, 其中权利要求书可以申请时提交也能后补。
二、 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 的规定, 对于任何有创造性并且在工业中应用的新发明, 授予欧洲专利。 但不属于发明的客体、 不授予欧洲专利的主题除外。
授权条件具体包括:
1.新颖性
一项发明不属于申请日(优先权日)在世界任何地方通过书面、口头陈述、使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此外,已经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当其申请日在该发明申请日(优先权日)以前且公开日在后的, 也应认为包括在现有技术内(抵触申请)。
如果发明在申请日前六个月被公开,是因为下列情形直接或间接的结果, 则属于无损害的公开(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不影响新颖性:
(1)与申请人或其法律上的前手有关的明显滥用行为;
(2)申请人或其法律上的前手已经在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签订的、 最后在1972年11月30日修改的国际展览会公约所规定的官方或者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其发明。 只有在申请人提交欧洲专利时声明其发明已经这样展出过、 并且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时才适用。
表 1 中国与欧洲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比较
2.创造性
相对于现有技术,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应认为具有创造性。 评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不考虑抵触申请。通常采用问题-方案方法(Problem-Solution Approach) 进行评估,其类似于我国专利审查中判断创造性所采用的“三步法” 。
3.实用性
如果一项发明可以在任意工业中(如农业) 制造或使用, 认为是易于工业应用的。
4.不属于发明的客体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 的规定, 以下各项不认为是“发明” :
(1) 发现、 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 美术创作;
(3) 执行智力活动、 游戏或商业经营的方案、 规则和方法, 以及计算机程序;
(4) 信息呈现方式;
5.不授予欧洲专利的主题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 的规定,以下各项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1) 发明的利用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假如发明的利用并不仅仅因为某些缔约国的法律或法规禁止利用,而被认为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话;
(2) 植物、动物品种,或动植物的生物学生产方法。但不适用于微生物学方法及其方法获得的产品。
(3) 手术或治疗人体或动物身体的方法,以及对人体或动物身体的诊断方法;但不适用于上述方法中使用的产品,特别是用于这些方法的物质或组合物。
(4) 处于不同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以及仅是简单发现其组成部分(包括基因序列或部分序列)的;但从人体分离或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的人体组成部分(包括基因序列或序列片段)可以构成可专利的发明,即使该部分的结构与天然元素的结构相同。必须在专利申请中公开基因序列或序列片段的工业实用性。
三、 传统欧洲专利申请与授权
1.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概览
向欧洲专利局递交的专利申请通常经历以下步骤:
( i )向欧洲专利局或国家主管当局提交专利申请;
( ii )受理部门审查申请,以确定是否可以给予专利申请日(形式审查阶段);
( iii )受理部门对专利申请进行正式审查;
( iv )如果受理申请已确定该专利申请符合正式要求,则检索部门将起草一份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 EESR ),并将其副本转发给申请人;
( v )专利申请与检索报告由欧洲专利局单独或一起公布;
( vi )在收到申请人的审查请求后,或者,在检索报告转交申请人之前已提交了审查请求,在申请人确认希望进一步处理欧洲专利申请后,该申请须经过实质性审查和任何必要的正式审查方可获得授权(实质审查阶段);
( vii )如果满足《欧洲专利公约》的要求,则向指定国家授予欧洲专利;
( viii )授权的欧洲专利文本由欧洲专利局发布;
( viiii ) 在欧洲专利公告公布授予之日起一个月内,专利所有人可以提出单一效力申请(单一效力的提出与撤回详见 2.1.4 节);
( x )自欧洲专利公布后九个月内,任何人可发出对授予的欧洲专利的异议通知; 异议部门在审查异议意见后,异议部门决定是否拒绝异议意见、 保留修改后的专利或撤销该专利;
( xi )专利所有人可请求限制或撤销已授予的欧洲专利;审查部门将对此请求作出决定;
( xii ) 如果欧洲专利被修改,欧洲专利局发布相应修订后的欧洲专利文本。
欧洲专利局的审查及授权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 3 EPO 阶段欧洲专利的审查流程示意图
2、 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 1 ) 代理
检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格的代理人。未在缔约国境内居住或主要营业地点的自然人或法人,应由授权的欧洲专利律师或法律执业人员作为代理人,但提交欧洲专利申请除外。
如果为共同申请人,其代理人的变更应由所有申请人签署授权书。如果未签署授权书,在进行注册之前,各方同样会被邀请指定一名共同的代表。
( 2 ) 签名
专利申请提交后的任何文件必须有效签署。
以电子方式提交的文件必须由有资格的人签名,但可以使用发给另一个人的智能卡传送。
如果文件使用 EPO 在线归档以电子方式归档,则签名可以采用传真签名、文本字符串签名或增强的电子签名的形式。如果使用在线归档 2.0、 EPO 网络表格归档服务或 EPO 应急上传服务来归档文件,则该签名可以采用传真签名或文本字符串签名的形式。在 MyEPO 投资组合中执行的过程操作需要以文本字符串的形式进行签名。传真签名是指存档人的签名的复制品。文本字符串签名是一串字符,前面和后面有一个正斜杠( / ),由签名者选择来证明他们的身份和签名的意图。增强的电子签名是由欧洲专利局发布或接受的电子 签名。
提交纸质文件的,必须加盖当事人姓名的图章印章,并附有个人签名。
(3) 申请的客观要求
检查申请书是否符合表格要求,确保构成专利申请的文件(请求书、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以便申请的复制与公开。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作为说明书附录提交的任何补充文件。
未满足格式要求的申请可在不可延长的两个月期限内补正该缺陷,未在适当时间内补救,则该申请将被拒绝。
(4) 摘要
摘要仅作为技术信息使用,一旦该摘要作为欧洲专利申请的一部分公开,不再进行修改。
(5) 授权请求
欧洲专利的申请必须按照欧洲专利局规定的表格(Form 1001)提出,请求书样式见附件2。该请求书必须得到正式地签署。
(6)要求优先权
欧洲专利的申请人有权并可要求最早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最早首次申请(在先申请)是指:
(i)在先申请是在《欧洲专利公约》被承认为产生优先权的国家或WTO成员中提出的;
(ii) 欧洲专利的申请人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或是所有权的继承者;
(iii)欧洲专利在在先申请的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
(iv)欧洲专利与在先申请中披露的发明相同,必须是“第一次申请” 。
在先申请可以是专利、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或实用证书(utility certificate),但不能是工业设计(industrial design)。
申请人可以要求多个优先权,优先权日从最早的优先权日期开始计算。因此,欧洲申请必须在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
关于第(ii)项,重要的是要注意优先权的转让不同于优先权申请的可能转让, 并且必须根据《欧洲专利公约》 进行评估,无论任何国家法律如何规定。 如果以前的申请是由联合申请人提出的,他们必须都是后来的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将优先申请中的权利转让给后来的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但是,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欧洲专利公约》 有一个强有力的可反驳的假设, 即单个申请人或联合申请人享有所要求的优先权。 其后举证责任被转移,审查部门、对手或第三方质疑申请人的优先权必须证明这一权利缺失。 特别是在国际申请根据 PCT 联合申请的申请人(包括优先权申请人),但没有指定优先权的申请人作为欧洲申请人,联合申请的事实意味着申请人之间的协议允许他们所有人享有优先权,除非有实质性的相反事实证明。
(7) 发明人的指定
每个申请必须指定发明人,发明人必须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欧洲专利局并不核实在被发明人指定时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而是检查被指定的发明人是否为自然人。目前,欧洲专利局不接受人工智能 AI 作为发明人。
此外,指定发明人存在尚未补救的缺陷不再影响专利申请公开。
(8) 必要时的翻译
欧洲专利申请在以下三种情况需要提交翻译:
(i)欧洲专利申请使用非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英语、法语或德语) 提出;
(ii)欧洲专利申请是参考在先申请提出的,在先申请不是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
(iii)欧洲分案申请以与其所依据的母案相同的语言提出,但这不是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
前两种情形必须在提交之日两个月内完成,第三种情形必须在提交分案申请后的两个月内完成。
(9) 至少存在一项权利要求
为取得申请日而言,欧洲专利申请中可以不包含任何权利要求。但欧洲专利申请应当至少存在一项权利要求,当欧洲专利局检查申请中缺少权利要求时将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月内提出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10) 申请费和检索费
申请费和检索费:申请人应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后一个月内缴纳,未按时支付的申请视为撤回。当欧洲专利局不需要制作补充的欧 洲检索报告时, Euro-PCT 申请不需要支付检索费。
如果欧洲专利局认为欧洲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应就申请中首先提到的主题起草一份局部检索报告,报告包括对首个主题的专利性临时意见、不符合单一性的原因以及邀请申请人支付额外检索费用的要求,申请人为使欧洲检索报告覆盖其他主题应在两个月内就所涉及的每项主题支付额外的检索费。支付时,申请人必须清楚地说明哪些方案已经支付了进一步的检索费用。如果申请人只支付了部分进一步的检索费用并且没有指明这些费用是用于哪些方案,检索部门将决定哪些方案将由其进一步地检索。形式审查的进一步要求还包括:
( 11 )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进行初步检查,确保将出现公布申请中的发明名称清楚简明地说明发明的技术名称,并应排除所有奇特的名称;
( 12 )检查是否已支付任何应付的权利要求费,例如,如果一项欧洲专利申请提交时,权利要求超过 15 项的话,将就超过部分的每项权利要求支付权利要求费( Claims fee ),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支付权利要求费,未按期缴纳的权利要求被视为放弃;
( 13 )检查是否在欧洲专利申请的 4 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展会证明(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情形之一);
( 14 ) 检查在涉及生物材料的欧洲专利申请中, 提交的生物材料保藏信息是否完整, 例如, 如果一项发明涉及使用或涉及公众不可 获得的生物材料, 并且在欧洲专利申请中不能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的方式描述该生物材料, 则该发明如果满足下述条件可以视为充分公开:
( i )不迟于申请日,生物材料的样品已经按照与 1977 年 4 月28 日的《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的国际承认布达佩斯条约》中规定的相同条款保藏在公认的保藏机构;
( ii )提交的申请提供了申请人可获得的关于生物材料特性的相关信息;
( iii )申请中说明了保藏生物材料的保藏机构和保藏号,以及;( iv ) 如果生物材料是由申请人以外的人保藏的,保藏人的姓名和地址应在申请中写明,并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一份文件,证明保藏人已授权申请人在申请中引用保藏的生物材料,并已无保留地、不可撤销地同意保藏的材料向公众公开;
( 15 )检查在使用核苷酸和 / 或氨基酸序列的情形下,是否提交了符合规定的序列表。如果在欧洲专利申请中公开了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说明书应包含符合欧洲专利局规定的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申请日以后提交的序列表不构成说明书的一部分。
3.检索
欧洲专利申请符合形式要求后,检索部门将起草一份扩展欧洲检索报告,该报告的副本将转发给申请人。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由“欧洲检索报告或补充欧洲检索报告” 和“检索意见” 两部分组成。如果检索部门认为欧洲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则必须根据权利要 求中首次提到的与发明(或单一发明组)相关的部分进行检索,并编制部分欧洲检索报告。
( 1 ) 扩 展 欧 洲 检 索 报 告 ( 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 , EESR )
对于直接申请的欧洲专利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后欧洲专利局对其进行检索,形成欧洲检索报告。将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并已获得国际申请日的 PCT 申请被视为欧洲专利申请。如果 PCT 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可用,则将取代欧洲检索报告,检索部门将起草一份补充欧洲检索报告或一份声明。
检索意见的内容为该发明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可专利性要求的意见,一般包括说明书充分公开、清楚与支持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申请人将收到来自欧洲专利局的扩展欧洲检索报告和答复请求,申请人可以回复答复请求对专利申请进行陈述或修改。
( 2 )部分欧洲检索报告( partial European search report )对于缺乏单一性的专利申请,检索部门将会向申请人发出缺乏单一的声明和部分检索报告,该部分检索报告仅对第一组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包含第一组发明的可专利性的临时意见以及不具备单一性的原因。临时意见仅供参考,申请人不需要对其中提出的要点作出答复。如果申请人仍然提交了答复,检索部门在起草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时将不会考虑到它。如果申请人希望检索剩余权利要求需要支付进一步的检索费用。
4.申请的公布
申请日(优先权日)起 18 个月期满后,欧洲专利局公布专利申请。应申请人的要求,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提前公布,但需满足:
( 1 ) 申请费和检索费已有效支付,以及;
( 2 ) 申请文本没有形式缺陷。
专利申请的公开包括: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欧洲检索报告、 摘要。欧洲检索报告如果没有与专利申请一起公开,其将单独公开。
5.实质审查
申请人最晚可以在欧洲检索报告公开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该请求不得撤回。
如果实质审查请求是在欧洲检索报告传送给申请人之前提出的,欧洲专利局应邀请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表明他是否希望进一步处理该申请, 并应给他机会对检索报告进行评论,并在适当时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邀请作出答复,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经实质审查后,欧洲专利局将作出授予专利权或拒绝授权的决定,授权的专利文本将被欧洲专利局公开。
6.欧洲专利的生效
欧洲专利局授予的欧洲专利并不能直接在所有缔约国获得专利权,在传统欧洲专利途径中,被授予欧洲专利的专利权人必须在《欧洲专利公约》 的缔约国进行专利登记,登记后可直接获得这些国家的 专利保护。
在部分国家,专利权人必须向其国家专利局提交说明书或者至少权利要求书翻译为该国官方语言的翻译文本。
7.欧洲专利的保护期限
欧洲专利的期限为自申请提交之日起20年。 在特定情况下,缔约 国 可 以 延 长 该 期 限 ( 例 如 针 对 医 药 产 品 的 补 充 保 护 证 书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 。
20年的期限对欧洲专利申请的未决没有影响。鉴于临时保护的规定, 申请人仍可拥有授予该专利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对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即使超出20年保护期限)是必须继续进行,除非申请人撤回申请或不回复审查部门发出的信函而致使其失效。
即使欧洲专利在所有缔约国都已被放弃或失效,也可以对其提出反对或上诉。同样地,也可以在欧洲专利的期限期满后提出限制或撤销的申请。
四、 欧洲单一专利体系
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是指“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局基于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欧洲专利后,申请人可以在一个月内提交单一效力申请,使该专利在参与加强合作并已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欧盟成员国的领土统一生效。
单一专利并不影响欧洲专利局的现有检索、审查和授权程序。它不会取代欧洲现有的专利保护途径,而是除了国家专利和传统欧洲专利途径之外的另一种选择或补充。
对于未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缔约国,欧洲专利的权利人仍需要进行各国的分别生效。
图 4 单一专利的申请程序
1.单一专利的法律基础
《欧盟第 1257/2012 号法规( OJ EPO 2013 , 111 )》,创造了一项“具有单一性效力的欧洲专利”,通常称为“单一性专利” 。
《欧盟第 1260/2012 号法规( OJ EPO 2013 , 132 )》,规定了单一专利的翻译要求。
《与单一专利保护相关的规则( OJ EPO 2022 , A41 )》,其中规定在欧洲专利局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利部门,并规定了欧洲专利局根据欧盟第 1257/2012 号和第 1260/2012 号条例执行的程序。主要条款涉及单一效果的请求和在欧洲专利局获得单一专利的程序。
《与单一专利保护费用有关的规则( OJ EPO 2022 , A42 )》,规定了单一专利所有人向欧洲专利局支付的费用以及支付方式。它们还规定了在欧盟成员国拥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地的中小企业、大学、非营利组织和公共研究机构,如果在以英语、法语或德语以外的欧盟官 方语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后选择单一专利,可以获得的翻译费用补偿金额。
2.单一专利体系的特点与优势
自《欧洲专利公约》于1977年10月7日生效以来, 发明家和创新公司已经能够通过集中的专利授予程序获得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局在对欧洲专利申请进行集中审查后授予欧洲专利, 为发明者和创新公司节省了向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国家专利局提交国家专利申请的成本, 同时确保了授予专利的高质量。
然而, 欧洲专利局授予的欧洲专利必须在专利所有人希望其生效的每个国家单独进行生效和维持。 这是一个复杂且可能非常昂贵的过程: 各国的生效要求各不相同, 可能导致高昂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包括翻译费用、 生效费(即一些成员国因出版译文而应支付的费用) 和相关的代理费用, 如专利管理的律师费(即支付每个国家的续展费)。
取决于专利所有人希望欧洲专利生效的国家的数量, 这些费用可能相当高。
与传统欧洲专利途径相比,单一专利具有以下特点:
(1)单一专利在成员国具有统一效力, 限制性修改、转让、无效以及年费事项等均对所有成员国统一生效;
(2)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的规定,单一专利的无效和侵权诉讼将由统一专利法院进行审理,判决结果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3)单一专利在各成员国的权利要求范围一致;
(4)单一专利无法单独放弃个别成员国的权利,无法单独转让个别成员国的专利权。
单一专利消除了复杂和昂贵的国家生效程序,其优势在于:
(1) 欧洲专利局负责单一专利的技术操作,并作为一站式服务,允许单一专利的简单注册;
(2)单一效力请求或单一专利注册的提交和审查不收取官方费用;
(3)单一专利使发明人能够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成员国中获得跨法域的统一保护;
(4)在6年(或者12年) 过渡期后,将不再需要文本翻译;
(5) 单一专利使欧洲专利系统更简单,显著降低了在欧洲各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的成本。降低了专利权人的翻译费、律师费、代理费等支出;
(6) 单一专利的年费水平非常有吸引力,其水平相当于在《欧洲专利公约》 成员国中前四个国家(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荷兰)的年费之和, 且单一专利的年费水平在最初几年特别有吸引力,维持单一专利10年(目前欧洲专利的平均寿命)的年费不到5000欧元;
(7) 对于总部位于欧盟的中小企业、自然人、非营利组织、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如果以英语、法语或德语以外的欧盟官方语言提交专利申请的, 可以获得一项新的补贴,即当他们的单一专利被注册时,他们将获得500欧元的一次性付款;
(8) 单一专利不受目前分散的年费制度的限制:只有一个程序和一个截止日期,所有款项都以欧元支付,且费用支付无强制代理要求;
(9) 单一专利的管理、转让、许可和其他权利不再必须在各国登记, 由欧洲专利局集中处理,进一步降低了成本和行政手续;
(10)统一专利提供了真正统一的保护,因为实体专利法——特别是统一专利赋予的权利和这些权利的任何限制以及侵权情况下可用的补救措施—已经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中得到协调。
3.单一专利的登记
专利权人必须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一个月内, 以书面形式向欧洲专利局提交正式的“单一效力申请”。为了提供更灵活的选择,专利权人可以在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公布后进行单一效力申请,但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之前欧洲专利局不会处理该单一效力申请。请求期限不可延长,但专利权人可在一个月期限届满后的两个月内提交申请,要求恢复这一个月的权利。
过渡期内( 6-12 年)单一效力的申请还必须提供授权文本的翻译:
( 1 )如果欧洲专利的授权文本语言为法语或德语,则需翻译为英文;
( 2 ) 如果欧洲专利的授权文本为英语,则需翻译为欧盟的任何其他正式语言。
经欧洲专利局审查,申请单一效力的专利满足实质性要求和形式要求,则在单一专利保护登记簿中予以登记。若欧洲专利局审查后认为专利不满足实质性要求或形式要求,将给予一个月的纠正缺陷的机会,弥补缺陷后也可在单一专利保护登记中登记。
对于欧洲专利局拒绝单一效力请求的决定,专利权人可以上诉至统一专利法院。
图 5 单一效力的登记流程
五、PCT途径申请(Euro-PCT)
1. PCT国际申请进入欧洲地区
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 ) 》 获得 PCT 国际申请, 在国家阶段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国。根据最新修改,在指定欧洲专利局办公室之前的程序中, 优先权的转让必须根据《欧洲专利公约》进行评估,而不管任何国家法律。
《欧洲专利公约》 并没有对优先权的转让提出任何正式的要求。请注意, PCT 国际申请不能直接进入下述国家的国家阶段——法国、意大利、爱尔兰、摩纳哥、荷兰、比利时、塞浦路斯、希腊、荷兰。这些国家只能进入欧洲地区阶段, 通过 Euro-PCT 程序获得专利权。
2.进入欧洲阶段后申请人需进行的工作
PCT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优先权日)起 31 个月内实施下列行为:
( 1 )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
( 2 )说明欧洲授权程序所依据的原始申请文件或修订文件;
( 3 )支付申请费;
( 4 )支付指定费用;
( 5 )支付检索费, 则欧洲专利局必须起草一份补充的欧洲检索报告;
( 6 )必要时, 支付规定的第三年年费;
( 7 )适用情况下(新颖性) , 提交展会证书。
( 8 )选择国际公布的语言。
3.进入欧洲阶段的语言和翻译
( 1 )国际公布采用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
额外费用基于已公布的国际专利申请是否修改,任何修改的页面取代已发布的申请的相应页面。
如果权利要求已被修,即使修正案只涉及其中的一部分申请人也必须提交整套权利要求书。额外的费用是基于修正后的整套权利要求书计算。
( 2 )国际公布采用非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
如果在进入欧洲阶段时没有提出任何修改,则以非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如中文) 发布的国际申请作为计算额外费用的依据。 但是,如果进入欧洲阶段时对专利申请文本进行了修改,则应当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进行修改, 这是因为替换页面的语言与已发布的页面不同,这将导致无法正确计算额外的费用。 因此, 如果说明书或附图被修改,则以说明书或附图的翻译文本作为计算额外费用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修改后的页面替换了翻译后的说明书或附图的相应页面。
如果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额外的费用将基于以中文发布的说明书或附图, 以及以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修改的整套权利要求。如未修改,附加费用以中文公布的权利要求为基础。
如果申请人明确声明在进入欧洲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仅仅是重新格式化(以减少支付额外费用的页面数量)而不是实质性的修改,欧洲专利局将无视这些重新格式化的申请文件,不接受它们作为计算额外费用的基础。
六、 分案申请
申请人可以对任何未决的欧洲专利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与母案的申请日相同, 并享有母案所在分案部分方案的优先权。 如果在先申请是 Euro-PCT 申请, 则只有在先申请有效进入欧洲阶段时才能提出分案申请。
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产生一个以上的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本身也可以产生一个或多个分案申请。 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不包括该日) 或者欧洲专利被最终驳回之前, 权利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当母案最终被拒绝、 撤回或视为撤回, 其分案申请仍然有效。
七、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欧洲专利局( EPO )、日本特许厅( JPO )、韩国特许厅( KIPO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CNIPA )和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等五局( IP5 )于 2013 年 9 月就启动一项全面的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 IP5 PPH )试点项目达成一致,以更好地加快处理在这些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IP5 PPH 试点项目自 2014 年 1 月 6 日起始, 目前已延长至 2026年 1 月 5 日。为能够参与 IP5 PPH 试点项目, 中国专利申请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1 )提出参与 IP5 PPH 试点项目的中国专利申请必须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的对应申请具有相同的最早日,该最早日可以是申请日,也可以是优先权日。
该中国专利申请(包括 PCT 国家阶段申请)可以是:( i ) 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之对应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或
( ii ) 作为依巴黎公约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之对应申请(包括PCT 国家 / 地区阶段申请) 的有效优先权请求基础的申请, 或( iii ) 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之对应申请( 包括 PCT 国家 /地区阶段申请) 具有相同优先权的申请, 或
( iv ) PCT 国家阶段申请, 该申请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之对应申请系同一 PCT 国际申请的国家 / 地区阶段申请, 该 PCT 国际申请未要求优先权。
( 2 ) 在其他四局之一局至少有一个对应申请, 其具有一项或多项被该局认定为可授权 / 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对于欧洲专利局申请而言, 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 / 具有可专利性” 是指:
( i ) 欧洲专利局审查员针对该权利要求作出了授予欧洲专利之意向的通知书( 通知书标题为“ Communication under Rule 71( 3 ) EPC ” ) ; 或
( ii ) 欧 洲 专 利 局 审 查 员 作 出 的 审 查 意 见 通 知 书( Communication from the Examining Division )或其附加文件( Annex to the communication ) 明确指出该权利要求“可授权 / 具有可专利性” 。如果欧洲专利局审查员作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附加文件未明确指出特定的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 / 可授权” ,申请人应当随参与 PPH 试点项目请求附上“欧洲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未就某权利要求提出驳回理由,因此,该权利要求被欧洲专利局认定为可授权 / 具有可专利性” 之解释,同时,还应当提供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欧洲专利局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具有可专利性 / 可授权的说明。
八、 欧洲专利申请的加速程序PACE
欧洲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 Programme for accelerated prosecu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 , PACE ) 是欧洲专利局为申请人提供的加快审查阶段。 在申请阶段,申请人有两次提出 PACE 请求的机会, 一次是在检索阶段,一次是在实质审查阶段。
实质审查阶段只有一次提出 PACE 的机会,即只能针对一次审查意见提出加快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驳回对于欧洲专利申请的 PACE 请求:
( 1 )已经撤回 PACE 请求的;
( 2 )申请人已经申请延长答复审查意见期限的;
( 3 )欧洲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的;
( 4 )欧洲专利申请已被撤回的;
( 5 )欧洲专利已经被视为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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