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过错相当补充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为视角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赣民提字第11号

入库编号:2023-16-2-119-004

观点:出借银行账户者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归纳1. 主体关系

主体

法律地位

关键行为

修水县某鞋业有限公司

原告(出口代理商/刑事案件被害人)

依约支付82万元货款至指定账户

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委托方)

签订《代理出口协议》,指定收款账户

成都某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账户出借方)

提供公司账户接收款项并转至个人账户

鄢某某

东莞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被告人)

实施合同诈骗,控制资金转移

2. 核心事实链

合同签订(2012.9.24)
修水公司与东莞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协议》,约定修水公司垫付30%货款至东莞公司指定的供应商账户。

款项支付(2012.10.24)
修水公司按东莞公司指示,将82万元货款汇入成都公司账户(非协议供应商),备注“货款”。

资金异常转移(2012.10.25)

  • 成都公司当日将82万元转入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个人账户;
  • 陈某某随即转至鄢某某控制的谢某某账户;
  • 资金被鄢某某转移支取,未用于鞋业生产

刑事追责(2013年)

  • 鄢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并责令退赔修水公司等260万元(含本案82万元);
  • 退赔判决未能执行,赃款未追回。

民事诉讼进程

  • 一审:判令东莞公司赔偿82万元+利息,成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二审:维持原判;
  • 再审:改判成都公司承担45%补充赔偿责任(378,225元)。
3. 争议实质

争议层面

原告主张

被告抗辩

合同效力

协议因欺诈无效

协议合法有效

东莞公司责任

返还82万元本金+利息

系鄢某某个人诈骗,公司无责

成都公司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仅帮忙过账,无合同关系,无过错

责任顺位

民事直接追责

应先执行刑事退赔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刑事案件被害人(修水公司)的民事损失,能否向无合同关系的账户出借方(成都公司)主张赔偿?若可,责任性质与范围如何界定?具体分解为:

  • 责任基础:成都公司出借账户是否构成侵权?
  • 过错认定:双方过错比例如何划分?
  • 责任形态:连带责任抑或补充责任?
  • 刑民衔接:刑事退赔未能执行时,民事赔偿范围是否需扣减?
二、裁判要旨的法律分析(一)出借账户行为的违法性与过错认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45条明确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成都公司允许他人使用其账户接收82万元“货款”,客观上为诈骗行为提供资金转移通道,违反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

过错双重性分析

  • 主观过错:成都公司对款项异常流转未尽合理审慎义务。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将公账资金直接转入个人账户,违反《公司法》第148条关于公司资金管理的规定,构成重大过失。
  • 客观因果:若无账户出借行为,鄢某某无法迅速转移赃款,成都公司的过错与修水公司损失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法理支撑: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侵权责任的成立需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要件,本案中成都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
(二)“过错相当责任”的比例划分逻辑

法院酌定成都公司承担45%责任(378,225元),修水公司自负55%责任,体现“比较过错原则”的精细化适用:

责任主体

过错表现

责任比例

成都公司

违法出借账户+资金流转放任

45%

修水公司

未核实账户主体+事后未追询

55%

司法裁量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1〕5号):“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补充赔偿责任的正当性证成

否定连带责任的三重理由

  1. 无共同故意:成都公司与鄢某某无诈骗合意,不构成共同侵权(《民法典》第1168条);
  2. 责任顺位区分:刑事退赔(鄢某某)→合同赔偿责任(东莞公司)→侵权补充责任(成都公司),避免责任混同;
  3. 禁止重复救济:若要求成都公司连带赔偿,可能导致修水公司获得双重受偿,违反损失填平原则。

补充责任的功能价值

  • 保障被害人权益:刑事退赔执行难时,提供额外救济渠道;
  • 限制责任范围:以过错程度为限,防止过度苛责次要责任人;
  • 司法效率优化:避免被害人另行起诉,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四)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协调规则

本案确立“先刑后民,补充救济”的裁判逻辑:

  1. 刑事判决责令鄢某某退赔260万元(含本案82万元);
  2. 民事程序仅就刑事退赔未覆盖部分,向有过错的第三方主张补充赔偿;
  3. 成都公司仅对“鄢某某不能退赔+东莞公司不能赔偿”的缺口承担45%责任。
依据:《九民纪要》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刑事退赔不足弥补损失时,被害人可向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权利。
三、裁判要旨的理论创新与实务启示(一)理论突破:构建“过错相当补充责任”规则

本案首创将账户出借人的责任定性为“按份补充赔偿责任”,突破传统“全有全无”责任模式:

  • 按份性:以过错比例限定赔偿范围;
  • 补充性:履行顺位劣后于直接责任人。
意义:平衡了被害人民事救济权与次要责任人的合理预期,为类案提供裁判范式。
(二)实务指引
  1. 企业合规警示
  • 严格禁止出借银行账户,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补充责任;
  • 收到不明款项需立即核查,避免资金异常流转。
  1. 交易风控建议
  • 汇款方应核实收款账户与合同主体一致性;
  • 大额支付前要求出具账户权属声明。
结论

江西高院再审判决通过对“过错相当补充赔偿责任”的精细化界定,既回应了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协调难题,亦为金融交易中的账户管理责任划清边界。该规则在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同时,避免对次要责任人课以过重负担,彰显了司法公平与效率的衡平智慧。

个人观点,AI 辅助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刑事合规、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

李元律师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积累了 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如传销林地16.8亿元的某木业案、梁某数千万元诈骗案、隗某等29人非法组织卖血案、孙某某等人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办理了10余件因证据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阳区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