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石臼湖省级湿地公园、绿水湾省级湿地公园……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6月26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审议了《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拟明确一般湿地名录的认定、调整以及公布主体;拟优化湿地占用和占补平衡制度;结合长江大保护战略,拟对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修复设立专条予以重点保护等。
守护“地球之肾”,南京湿地总面积达10.46万公顷
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新数据,南京湿地总面积达10.46万公顷。为全面保护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平衡,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南京于2013年制定了《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2月2日(第十八个世界湿地日)起施行。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局长周雯表示,《条例》实施11年来,为南京湿地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为省内其他市乃至全国市级湿地保护地方性立法贡献了南京经验。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的修订,现行的《条例》有些条款与上位法已不相适应。为确保与上位法相衔接,做到法治统一,亟须通过对《条例》的修改完善,让《条例》更好地为我市湿地保护工作提供明确有效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南京通过建立分级保护和名录制度,维护了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持续开展湿地保护宣教活动,公众对湿地保护的重要性有了较深的理解和认同。“这些长期实践积累的湿地保护经验,应当通过《条例》修订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生态环境的需要,推动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贡献力量。”周雯说。
专题式调研+专家论证会,让条例“高质量、真管用、有特色”
作为条例修订的起草单位,南京市绿化园林局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深入分析全市湿地保护管理现状,汇总梳理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先后多次开展调研、座谈,邀请专业和法律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多次向全市有关部门以及社会民众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立法工作,将修订《条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作为条例的一审委,市人大常委会农委提前介入,多次与市人大法制(工)委、市绿化园林局、市司法局共同研究,明确《条例》修订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委主任毛新平介绍,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市人代会上,陈向东等10名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与代表意见办理同步推进,相关委员会主动与领衔代表联系沟通,邀请领衔代表等参与立法调研,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先后赴江宁、六合、溧水等区,就《条例》修订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与此同时,立法小组还会同市绿化园林局赴外地学习考察湿地保护与立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形成的《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联名提出议案代表、专业组代表及法律助理的意见。
今年4月起,市人大常委会会同相关部门集中进行多轮研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同时组织召开立法专家、市级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等论证会,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立法小组对各方提出的意见逐一梳理,对合法可行的意见经论证后,均予以采纳并修改完善。6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农委召开组成人员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形成了审查意见和《条例(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
拟对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修复设立专条予以重点保护
首次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在湿地的概念和范围的调整、保护湿地机制的提升、湿地资源保护制度的完善、湿地占用和占补平衡制度的优化以及湿地修复的具体要求等方面都有修订。
首次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中,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了一般湿地名录的认定、调整以及公布主体,以及纳入名录管理的一般湿地的条件。结合南京的实际管理情况,对一般湿地中秦淮河与马汊河湿地的名录、范围及其调整,可以进行重点管理。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拟将进一步优化湿地占用和占补平衡。一是拟规定占用一般湿地的条件,严格控制占用名录中的一般湿地;二是拟明确占用一般湿地的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的程序,便于基层操作;三是拟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的湿地属于总量管控范围内的湿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在两年内根据湿地恢复、重建方案,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总量不变。
结合南京湿地修复的成熟经验,《条例(修订草案)》拟增加“湿地修复”章节,对一般湿地修复的要求予以细化规范,便于操作。除此之外,拟对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修复设立专条予以重点保护。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据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开展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长江岸线修复等生态修复工作。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拟将湿地的概念和范围以及相关部门在湿地保护的职责作出规定。
通讯员 宁人宣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卢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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