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形式与名称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机构名称应当包含 “资产评估” 字样,且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二、人员要求:
合伙人或股东: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需有 2 名以上合伙人,公司制需有 2 名以上股东。合伙人或股东应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取得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且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需有 2 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公司制需有 8 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三、资金要求: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
四、其他要求: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办理时,申请人需向北京市财政局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入会手续,即可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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