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直指执行难中的“硬骨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该《意见》自7月1日起施行,为破解“法律白条”问题注入强劲动力。
在《意见》的指导下,法院、检察院与公安部门职责更加清晰、衔接更加高效、维权更加有力。
1.若法院发现拒执犯罪线索,须主动整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为后续侦查奠定坚实基础。
2.公安机关收到法院移送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重大复杂案件审查期最长30日。若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法院,杜绝推诿。
3.若认为公安机关“当立不立”,法院可提请检察院监督。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自诉通道拓宽,维权后盾更坚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案件,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
①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 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该《意见》或许可以让咱们的权益保障再度升级,让我们的维权路径更宽广、高效。公检法加强协作,意味着拒执犯罪将得到更及时的打击。自诉权的明确赋予,更是普通老百姓对抗“执行不能”的终极法律武器,让普通老百姓又多了一条维权的途径,多了一份希望。
那么,我们该如何运用这把利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如果在案件判决后,对方拒不执行,我们可以这样做:
1.盯紧证据。留意对方是否故意藏匿资产、玩失踪。我们可以把这些证据,比如交易记录、消费证明等保存好。
2.先找法官。拿着我们收集好的证据,告诉负责该案子的执行法官,督促法官移交公安。
3.提请检察院监督。保留好相关单位不作为的证据,必要的时候提请检察院监督。
4.刑事自诉。如果警察收到材料后超过30天没消息、不立案,或者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我们可以自己准备好材料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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