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老薛把城郊的院子和房子租给了老初,月租金200元,租期18年。老初用这地方养奶牛,生意做得风生水起。但谁也没想到,十几年间城市扩张得飞快,这片曾经的郊区如今成了黄金地段,周边租金涨了10倍不止。老薛坐不住了,几次找老初商量涨租金,老初却指着合同说:“白纸黑字签好的,凭啥改?”协商不成,老薛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最终支持了老薛——18年的漫长履约中,客观环境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继续按原价履行对老薛明显不公平。

二、法院怎么判:为什么政策调整后合同能“说话不算数”?

这类案子的判决核心,是《民法典》第533条确立的“情势变更规则”: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该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某法院在审理类似林某与张某某的合同纠纷时,曾清晰划出情势变更的认定边界:

  1. 是否可预见:从事工程造价行业的张某某,在国家已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背景下,本应对资质审批政策变化有预判能力,却仍签订高额资质转让协议,属于自担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

  2. 是否导致显失公平:若继续履行原合同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如老薛案中200元租金与市场价相差10倍),则可能触发情势变更;

  3. 是否属于异常变动:普通建材价格波动属于商业风险,但若因突发政策导致价格单日暴涨300%,则可能突破风险范畴。

法院审查时会紧扣“继续按原合同履行是否违背公平”这一核心,避免用情势变更制度代替当事人重新分配市场风险。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政策调整不等于“尚方宝剑”

(我是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律硕士毕业,处理商事合同纠纷13年。长期代理各类因政策调整引发的合同僵局案件,我深刻体会到——政策变化未必是情势变更的“通行证”。)

实践中,企业常陷入两大误区:
误区1:只要政策变了就能解约?
某旅游公司与村委会签订50年景区开发协议,签约后部分河道被划入“城市蓝线”管控。该公司立即主张政策变化构成情势变更要求解约。但法院调查发现:蓝线政策未实质阻碍开发(河道治理后仍可建设),且山区河道本就存在管控可能性,专业开发商理应预见。最终认定不构成情势变更,但考虑合作基础丧失仍终止合同。

误区2:成本暴涨就算情势变更?
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死价不调整”,后因钢材价格猛涨,承包方以情势变更要求调价。法院指出:双方已事先分配价格风险,且大宗材料波动属正常商业风险,约定从约定

我个人处理这类案件时,常提醒当事人注意三个关键动作:

  1. 先谈再诉:发现情势变化后必须先与对方重新协商(法定的前置程序),跳过这步直接起诉会被驳回;

  2. 抢时间举证:政策文件、价格监测报告、成本审计等要在1个月内备齐,超合理期限再主张难获支持;

  3. 选对诉求:能部分履行的别贸然解除(如租金可调至市场价70%继续履行),否则可能反赔对方预期利润损失。

情势变更制度是法律赋予的“合同安全阀”,但绝非逃避商业风险的借口
真正能启动它的,往往是那些既无法预见、又彻底颠覆交易基础的重大变化。
——俞强律师

风险提示: 个案法律适用存在差异,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 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电话/微信:1391804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