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女生小丽(化名)和姐妹去KTV唱歌,一进门就看到墙上贴着一行大字:“艳遇秘诀:把自己灌醉,给别人机会”。小丽当场膈应到不行:“这不明摆着物化女性吗?来唱歌的还有未成年呢!”
她立马找商家理论,甚至愿意自己掏钱撕掉标语,结果被店员怼回来:“不爱看就别看,就你事多!”
小丽很生气,将这件事发到了网上,网友们鼓励她勇敢地进行举报。于是小丽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令人欣喜的是,没过多久她就收到了反馈——那条不当标语已被成功撕掉!
从法律角度看:为何商家必须撤除该标语?
1. 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该KTV标语以“艳遇”为噱头,鼓励“灌醉”行为,明显带有低俗、物化女性的倾向,已超出合理娱乐宣传范畴,涉嫌违背公序良俗。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责令整改,可处20万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KTV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其环境布置(包括标语、装饰)直接影响消费者体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权利。若商家提供的服务环境使消费者感到不适或受侮辱,消费者有权要求整改或投诉。
小丽和朋友进入KTV后,见到该标语,已经明显感觉到不适,作为消费者的小丽有权要求商家撤除该标语。
3. 对未成年人的潜在危害
量贩式KTV属于大众娱乐场所,消费者可能包含未成年人。此类标语隐含“鼓励醉酒”“性暗示”内容,易对青少年产生不良诱导,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社会场所应营造健康成长环境”的要求。
部分网友认为标语仅为“玩笑”,无需较真。撤掉标语,是否“上纲上线”?
从法律和社会责任角度,商家在经营场所发布的内容需符合大众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而非依赖个人主观判断。小丽作为消费者,其投诉行为并非“敏感”,而是行使法定权利。市场监管部门的快速处理也印证了其诉求的合法性。
遇到类似情况,作为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呢? 首先要保留证据:拍摄标语照片或视频,记录商家不予整改的对话;其次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或文化执法部门举报;最后若因商家行为遭受精神损害,可依据《民法典》主张赔礼道歉或赔偿。
此事件绝非“小题大做”,而是关乎公共场所文明底线与法律红线的典型案例。商家不能以“个人喜好”为由推卸责任,消费者亦有权对不良文化说“不”。唯有社会共同监督,才能构建更健康的消费环境。
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此事如何看呢,是否支持小丽的行为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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