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任建红

“谢谢您,我终于可以安享晚年了。”武汉市民刘婆婆开心地向社区律师邓尔瑞感谢道。不久前,在邓尔瑞的调解下,刘婆婆的子女们对赡养老人达成了一致意见。6月27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武汉市司法局获悉了该案。

2024年7月,正在江汉区一社区当值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尔瑞接到居民的求助。原来,桂女士最近为母亲的养老事宜而烦恼。

2022年前,桂女士的父亲因呼吸道疾病去世后。母亲刘婆婆与四个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将老人名下两套房屋分别给予两个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根据协议,由两个儿子给予两个女儿一定经济补偿。其后,由两个儿子轮流负责母亲养老事宜。

2024年,小儿子不幸因病去世。原本赡养协议中的赡养分配方式无法继续履行。“母亲年事已高,而且经常患病。我自己经济能力也一般,无法独自承受。”大儿子胡军说。眼见母亲生病无人照顾,桂女士找到社区律师进行咨询,希望能支招帮助解决。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赡养老人属于法定义务。如果有子女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在维权期间,其他子女仍有照顾老人的义务。”社区律师邓尔瑞详细了解案情细节后,给出专业意见。

邓尔瑞律师表示,赡养协议是经各方签字认可的,合法有效,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明确约定了由儿子赡养,但该约定并不会完全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

那么如何解决老母亲养老的问题呢?考虑老人实际并不希望对簿公堂,也并无收回房屋的意愿,邓尔瑞建议可以几个子女一起协商,由已经去世儿子的子女代为履行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你们可以另行达成补充协议,重新划分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

听了社区律师的建议,桂女士与其他兄弟姐妹及侄女协商,重新拟定补充协议。根据约定,由长子负责母亲今后的赡养问题,其他各方每月预存400元作为母亲赡养备用金。考虑赡养一方付出较多,母亲去世后剩余的退休金等遗产均由该实际赡养一方子女继承,其他方不再参与分配。

“赡养老人是我们每个子女的应尽义务。”邓尔瑞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