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南石社区居民刘某反映,其姐姐一家在当地搬迁安置中,因“出嫁女”身份遭遇权益困扰,相关宅基地申请问题引发关注。

据刘某描述,其姐姐一家三口长期居住在本村,姐姐与孩子单独一户。2013年当地搬迁时,开发区搬迁办及村委会将其姐姐视为“已出嫁”,仅分配95平方米的照顾式小套(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及车棚),未分配宅基地。刘某提出疑问:“户主申请宅基地是否存在性别之分?‘一户一宅’政策是否因性别区别对待?法律强调男女平等,这样的处理是否合理?”其姐姐更表示,若退还95平方米安置住房,能否以户主身份申请宅基地。

此外,刘某称2023年姜堰经济开发区及南石社区村委会再次以“出嫁女”为由处理相关事宜,而如今姐姐的孩子已18岁,未来成家面临无宅基地可用的困境,“希望姜堰经济开发区能就孩子的权益问题给出明确答复”。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一户一宅”原则,且《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针对此事,本报将持续关注当地相关部门对政策的具体执行与解释,期待事件能在法治框架内得到妥善解决,保障居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