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麻将是民间娱乐休闲活动,尤其逢年过节搓个麻将消遣又开心,打麻将一旦以营利为目的就涉嫌赌博,赌资累计五万元以上就构成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赌资累计5万元以下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要处以行政处罚。那个人赌资达到多少属于违法?打麻将违法的边界如何认定?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5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赌博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罚款金额上调,一般情节罚款由500元以下调整至1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由3000以下调整至5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赌资的认定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规定赌资认定标准,具体由各省市制定的法律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并实施,根据各地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赌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声明: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刚刚更新,可以预见各地相关文件可能也会更新,所以本文列举的各地标准只是本文发布时的规定。

三、个人赌资的最低处罚标准(500元罚款)

(一)北京市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京公治字〔2024〕703号)第九十八条:赌博,个人赌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个人赌资无法确定的,按人均赌资计算。

(二)上海市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沪公行规〔2023〕5号)第一百零七条: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或者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4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不满500元,或者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400元以上不满1000元,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
(二)经他人劝阻能及时停止的;
(三)其他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天津市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津公规〔2024〕1号)第140条: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轻:1、个人赌资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个人赌资无法确定的,按人均赌资计算;2、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赌资不满500元的

(四)广东省

《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理黄赌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一类地区个人赌资500元以上,二类地区个人赌资300元以上

(五)福建省

《全省公安机关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聚众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等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六)山东省

《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九条:“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2000元以上。

(七)河北省

《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第140条:赌资较大,是指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
《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2015年修正版)第九条: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八)山西省

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一)人均赌资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或者每注赌资二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

(九)江西省

《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七十条:参与赌博活动,个人赌资在200以上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轻微的,不予处罚

(十)湖南省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十六条:( 1) 单注金额三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或全场输赢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2) 参与“ 地下六合彩”“ 赌球”“ 扳砣子”“ 斗牛”“ 三跟( 公) ”“ 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不足三十元或全场输赢额不足三千元的

(十一)重庆市

《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2011年修正版)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较大的;(二)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较大的。
第十九条:本条例关于赌注和输赢金额的界限划定如下:
赌注较大是指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输赢金额较大是指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输赢累计金额较大是指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前款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十二)河南省

《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2024修正版)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以下罚款:(一)个人参赌在三十元以上不满一百元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浙江省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赌资较大”:
(一)以个人赌资200元至500元为起点(具体数额由各市公安机关根据当地执法实际确定);
(二)个人单次(局)赌博输赢额20元以上的。

(十四)江苏省

《关于赌博违法案件的量罚指导意见》(苏公规﹝2010﹞3号)(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十五)吉林省

《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情形是指: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其中:
  (一)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3日以下拘留。
  (二)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处3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

(十六)云南省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一起赌博行政案件中,人均赌资数额在2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情形。其中:
(一)人均赌资数额在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3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人均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处3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具有以上情形,但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从重情节的,一般适用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