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证监局公布了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科技”)及相关责任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该案件历经调查、听证等程序,现已办理终结。
违法事实:多期财报虚假记载
2019 年 11 月,恒久科技完成对闽保信息 71.26%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为完成业绩承诺,闽保信息及其子公司在 2019 - 2021 年期间进行了系统性财务造假。
2019 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超互在与贵州银达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虚增当年收入和利润;2020 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在与鸿达兴业及其子公司合同未实际履行时,通过多家供应商配合虚增当年收入和利润,以及虚增 2021 年度成本;2021 年上半年,闽保信息虚构与鸿达兴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验收材料,虚增收入和利润。
这些行为导致恒久科技披露的《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数据如下:
年份虚增营业收入(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虚增利润总额(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虚增营业成本(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2019 年14004.43%140047.48%2020 年38.14%103.96%2021 年上半年11.86%123.56%2021 年-7.49%6.07%
责任认定:多人被认定为直接主管人员
江苏证监局认为,恒久科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恒久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余荣清,时任闽保信息总经理林章威,恒久科技财务总监冯芬兰被认定为恒久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余荣清未能有效管控闽保信息财务造假行为,且知悉 2020 年和 2021 年的造假情况;林章威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闽保信息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冯芬兰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财务造假行为,且在明知报告异常时未履行职责。
申辩意见:未获监管部门采纳
在听证过程中,恒久科技、余荣清、冯芬兰均提出了申辩意见。恒久科技称收购闽保信息有真实业务需求,且收购前后进行了审慎考察和强化监督,造假行为难以察觉。余荣清表示对部分造假行为不知情,且采取了一定措施,处罚有失公允。冯芬兰称未参与造假,已履行核验职责,量罚过重。
然而,经江苏证监局复核,认为恒久科技对闽保信息收购前考察不够审慎,收购后管控失效;余荣清未尽职履责,存在较大主观过错;冯芬兰怠于履行职责,主观过错较大。因此,对三方的申辩意见均未采纳。
处罚决定:高额罚款与市场禁入
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恒久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对余荣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总经理身份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六百万元罚款),同时对其采取 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林章威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采取 3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冯芬兰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款,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次处罚彰显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为市场参与者敲响了警钟。投资者在关注上市公司业绩的同时,也应警惕财务造假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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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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