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证制度的法律体系、历史演进与功能研究

国际公证人与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双重架构

公事通 | 全球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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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香港作为中国主权下实行"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其法律体系融合了普通法传统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形成了独特的公证制度架构。这一制度的核心特征在于双重公证人体系——国际公证人与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并行运作,既延续了香港作为普通法地区的法律传统,又解决了回归后与内地法律体系的衔接问题。公证服务作为法律信任机制的重要载体,在跨境交易、身份认证、司法协助等领域的价值日益凸显。本文旨在系统梳理香港公证制度的法律框架、历史沿革、实务流程及功能作用,分析其面临的挑战与发展前景,为理解香港在跨法域法律实践中的独特角色提供全面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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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背景与演变

香港的公证制度植根于英国普通法传统,经历了殖民时期到特别行政区的重大转型。这一演变过程反映了香港法律体系在保持自身传统与适应新宪制秩序之间的平衡,形成了独特的混合体系

2.1 制度起源与殖民时期发展

香港的公证制度起源于1842年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完全沿用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1844年,香港任命了第一批公证人,标志着公证制度的正式建立。在随后的1871年,香港建立了公证人注册制度,使这一职业更加规范化。值得注意的是,在1997年回归前的漫长岁月里,所有香港公证人均由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任命,这一任命方式具有鲜明的宗教色彩和殖民烙印。公证人资格要求极其严格:候选人必须具有至少10年香港事务律师执业经验,并需获得30名业内权威人士(包括至少5名司法官员和10名执业公证人)的支持。

1993年,香港公证人选拔制度发生重大变革,开始引入专业考试机制。申请者需具备至少7年律师执业经验方有资格参加考试,但通过考试后仍需获得30位业内权威人士的支持才能最终获得任命。这一改革既提升了公证人的专业素养,又保持了行业内的精英评审传统。

2.2 回归后的制度转型

1997年香港主权回归中国,根据《香港回归条例》第14条,所有在回归前已获委任的公证人自动转入新体制,在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备存的公证人注册纪录册上登记。回归后最显著的变化是任命主体的转变——公证人不再由英国宗教领袖任命,改由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行使任命权。不过,公证人仍主要由资深律师担任,保持了普通法系下"律师兼任公证人"的传统模式。

根据《基本法》第8条和160条的规定,香港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修改者外,均予以保留。因此,规范公证制度的主要法律《法律执业者条例》得以延续实施,公证制度的核心框架基本保持不变。但一个重大变化是公证人需要每年更新执业证书,这一机制强化了对公证人的持续监管。

表:香港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阶段

时期

任命机构

资格要求

监管机制

殖民初期(1844年起)

坎特伯雷大主教

10年以上律师经验+30名业内支持

行业自律

改革阶段(1993年起)

坎特伯雷大主教

7年以上经验+考试+30名支持

考试与行业评审结合

回归后(1997年起)

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7年以上经验+考试+行业评审

年度执业证书更新

2.3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的创设

1981年前,香港居民在内地处理法律事务面临重重困难,通常只能通过内地驻港机构(如华润公司、中国旅行社)或香港本地社团组织(如中华总商会)办理相关证明,这些证明文件法律效力有限且程序繁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内地与香港的民间交往日益频繁,为解决香港文书在内地使用的法律效力问题,司法部于1981年创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首次委托了8位熟悉中国法律事务的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负责为香港居民办理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的证明文书。1997年香港回归后,这一制度继续保留,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1996〕026号)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

委托公证人制度创造性地解决了香港与内地因法律体系差异(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而产生的文书互认问题,为两地民商事往来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一制度体现了"一国两制"下法律实践的创新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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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与制度架构

香港公证制度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形成了独特的双轨制结构,既有植根于普通法传统的国际公证人,又有适应内地法律需求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这一架构既保持了香港原有法律制度的延续性,又创造了与内地法律体系衔接的有效机制。

3.1 普通法框架下的公证制度

香港公证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由《法律执业者条例》、《宣誓及声明条例》(香港法例第5章)和《公证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82章)构成。根据这些法律,公证人是由香港高等法院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授权和监督的资深律师,其核心职能包括:证明文件真实性监督宣誓验证签名以及见证法律行为。公证人属于香港法律执业人员的三大分支之一,另外两个分支分别是由香港律师会监管的事务律师和由香港大律师公会监管的大律师。

香港国际公证人协会成立于1977年,在公证人任命、专业发展和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协会参与公证人考试和专业发展规划的管理、公证执业的指导和监督、年度公证执业证书的颁发,以及调查针对公证人的不当专业行为的投诉。这一自律机制保障了公证行业的专业水准和道德规范。

3.2 国际公证人的法律定位

国际公证人主要服务于在香港以外地区(不包括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件。由于香港是《海牙公约》成员,国际公证人处理的文件经海牙认证(Apostille)后,在公约成员国之间普遍认可。这一机制极大地简化了跨国文书的流转程序。

国际公证人的核心职责是见证签署过程确认签署人身份,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但通常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这种定位反映了普通法系下公证制度的特点——侧重于程序见证而非实质审查。国际公证人的业务具有鲜明的国际性,他们的签名式样在多数领事馆及相关法院备案登记,因此其出具的文件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广泛接受。

3.3 中国委托公证人的法律机制

中国委托公证人是由中国司法部考核后委托的香港律师,专门负责办理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这一制度创立的根本原因在于,香港与内地的公证文书不适用国际条约,必须建立专门的文书互认机制

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机构)审核并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在内地使用。这一程序确保了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内地司法机关认可香港公证文书效力的法定前提。

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比国际公证人更为广泛,不仅涉及签署见证,还包括对文件内容的实质审查,这更接近内地公证机构的职能。在办理涉及内地法律的公证事项时,委托公证人需要更加谨慎,有时还需征询内地律师的专业意见。

表:香港国际公证人与中国委托公证人比较

比较维度

国际公证人

中国委托公证人

法律依据

《法律执业者条例》等香港本地法律

中国司法部委托授权

任命机构

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中国司法部

服务范围

海外(除中国内地)

中国内地

法律效力

《海牙公约》成员国认可

经加章转递后内地认可

业务性质

侧重签署见证与形式认证

包括内容真实合法性审查

监管机构

香港国际公证人协会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制度架构核心特征

香港公证制度的双轨制设计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髓:国际公证人延续了普通法传统,确保香港与国际法律体系的顺畅对接;中国委托公证人则创造性地构建了与内地法律体系衔接的桥梁。这种独特的制度安排既维护了香港原有法律传统,又保障了与内地的法律合作,为其他司法管辖区处理跨法域公证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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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与实务操作

香港公证制度的实际运行体现为高度专业化和标准化的流程,不同类型的公证虽各有特点,但均遵循严谨的程序规范,确保公证文书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对有效利用公证服务至关重要。

4.1 国际公证人办理流程

国际公证人的服务主要面向在海外(中国内地以外)使用的文件,其办理程序充分体现了香港普通法系公证制度的特点:

预约与材料初审:当事人需提前与公证人预约,并通过电子邮件或现场提交待公证文件草案。公证人会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文件类型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明显法律瑕疵。

身份核验:在正式公证当日,当事人需亲自到公证人办公室,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香港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政府签发的带照片证件)。如涉及公司文件,还需提供公司注册证书、董事名册及授权文件,以确认签署人的代表权限。

签署见证:公证人现场见证当事人签署文件的过程,这一环节是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公证人需确认签署人自愿签署且理解文件内容,防止欺诈或胁迫情形。

加盖专用章:公证人使用个人专用印章在文件上加盖,并亲笔签名,同时标注公证日期和地点。部分文件还需附上公证人的资格证明,特别是用于非海牙公约国家的文件。

海牙认证(如需要):若文件用于《海牙公约》成员国,当事人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办理加签(Apostille)。高等法院会在公证文件上加贴认证标签,确认公证人的资格和签章真实性。

4.2 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流程

送往内地使用的文件公证程序具有特殊性,需要遵循中国法律规定的特别流程:

文件预审与分类:委托公证人首先根据文件用途和性质确定公证类别(如声明书、证明书、合同等),并审查是否符合内地法律要求。不同类别的文件需要采用标准格式,这是委托公证与一般国际公证的重要区别。

实质内容核查:与仅关注签署过程的国际公证不同,委托公证人需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例如,在办理香港出生证用于内地落户的公证时,公证人需核对原始出生登记记录;对公司文件则需查证公司注册处的备案信息。

面签与宣誓:申请人需亲自到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文件,并根据文件性质进行宣誓或声明。公证人会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这一程序强化了申请人的法律意识。

出具公证文书:委托公证人根据文件类型出具格式化的公证文书,如《公司资料证明书》《个人声明书》等。这些文书采用统一格式,便于内地机构识别和接受。

转递手续:完成公证的文件必须送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经审核无误后加盖专用转递章。这一环节至关重要,未经转递的文件在内地不具有法律效力。

4.3 特殊情形的公证程序

除常规流程外,某些特殊情形需要额外程序:

授权代办:在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且公证人可能要求通过视频会议核实委托人真实意愿。

文件翻译公证:如原始文件非中文或英文,需由专业翻译机构翻译,并由公证人对翻译一致性进行公证。翻译件与原件需装订在一起并加盖骑缝章。

紧急公证服务:部分公证机构提供24小时紧急服务,通常收取额外费用。这类服务适用于需要紧急处理的商务交易或法律事务。

电子公证发展:近年来,香港开始探索电子公证服务。通过数字身份认证和视频见证技术,部分简易公证已实现在线办理,提高了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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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与功能实现

香港公证制度通过其双轨制架构,在多个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功能。这些功能既体现了公证制度作为法律信任机制的本质,又展现了香港在连接不同法律体系中的枢纽作用。

5.1 国际公证人的多元功能

国际公证人作为香港普通法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覆盖了国际交往的诸多领域:

国际贸易与投资保障:国际公证人在跨境交易中提供关键性认证服务,确保合同、授权书、公司决议等商业文件的真实性。在跨国并购中,公证人对股权转让文件的认证成为交易安全的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公证人对商标、专利的跨境注册文件进行验证,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服务显著降低了跨国交易风险,提高了商业活动的可预期性。

海外移民与教育支持:公证服务在个人跨国事务中同样不可或缺。移民申请者需依赖公证人对其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婚姻状况等文件进行公证;留学生申请海外院校时,学历证明和成绩单的公证是必备材料。公证人在这些事务中扮演着资格确认者的角色,帮助个人跨越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制度壁垒。

财产继承与遗嘱执行:涉及跨国因素的遗产继承往往面临复杂的法律程序。公证人通过公证遗嘱、验证继承人身份、确认财产凭证等工作,为跨境遗产分配提供法律保障。特别是对于在多个国家拥有资产的香港居民,国际公证服务能有效协调不同法域的继承程序。

5.2 中国委托公证人的桥梁作用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专门服务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事务,其功能集中体现了"一国两制"下的法律衔接:

涉内地民商事事务:委托公证人在香港居民的内地事务中发挥关键作用。无论是内地房产的买卖、出租、继承,还是婚姻登记、子女收养等民事事务,都需要委托公证人出具相关证明书。例如,香港居民出售内地房产时,需公证《授权委托书》委托内地代理人办理手续;继承内地遗产时,需公证《继承权声明书》等文件。

港资企业内地投资: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处或进行商标注册时,必须提供经委托公证人公证的公司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书等文件。这些公证文书是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受理申请的必要条件,为港资进入内地市场提供了法律通道。

跨境诉讼与仲裁支持:在涉及两地的法律纠纷中,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重要证据价值。内地法院认可经公证的香港证据材料,如合同、票据、侵权行为证明等。在仲裁程序中,特别是涉及两地当事人的商事纠纷,公证文件有助于提高证据效力,加快争议解决进程。

5.3 社会公共职能

除服务特定法律事务外,公证制度还承担着更广泛的社会职能:

预防纠纷功能:通过严谨的公证程序,许多潜在法律纠纷得以在事前预防。公证人对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确认以及对其法律认知的评估,有效减少了意思表示瑕疵和欺诈风险。

法律普及作用:公证人在执业过程中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意义及后果,提升了市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遗嘱公证、婚前财产协议等事务中,公证人扮演着法律教育者的角色。

公信力保障机制: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提供社会公信力。在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移民留学等领域,公证文书成为跨越信任鸿沟的桥梁,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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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与未来发展

香港公证制度在发挥重要功能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这些挑战既来自外部环境的变化,也源于制度内部的局限性。如何在变革中寻求发展路径,成为香港公证制度面临的重要课题。

6.1 现行制度面临的挑战

香港公证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显露出多方面的局限性:

服务能力与需求失衡:随着内地与香港经济融合加深,涉内地公证需求激增,但中国委托公证人数量增长相对滞后。截至2024年,委托公证人数量仅数百名,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导致预约等待时间延长,紧急业务处理压力增大。尤其在内地城市出台针对港澳居民的购房、税务等新政策时,公证需求常出现爆发式增长,服务能力更显不足。

两地法律差异带来的实践困境:委托公证人在处理涉内地事务时常面临法律适用难题。香港公证人需熟悉内地法律要求,但两地法律体系差异显著,导致公证标准执行不一。例如,在房产交易公证中,对婚姻财产认定、继承规则等问题的处理,内地与香港存在明显差异。公证人需谨慎处理这些差异,但缺乏权威指引机制。

技术变革带来的冲击:区块链、电子签名等新技术对传统公证模式构成挑战。虽然香港已开始推行电子公证,但在跨司法管辖区互认方面进展缓慢。特别是内地对电子公证文书的接受度有限,导致香港电子公证的发展主要局限于本地事务。

6.2 优化路径与发展展望

面对挑战,香港公证制度可通过以下路径实现创新发展:

扩大委托公证人规模与优化布局:适当放宽委托公证人遴选条件,增加委托公证人数量。同时考虑根据业务需求特点,在公证人资源配置上进行区域化调整,如在香港北部都会区增设专门服务内地业务的公证机构,缩短服务半径,提高响应速度。

深化两地公证规则衔接:建立内地与香港公证制度协调机制,共同制定统一的公证指南。重点针对跨境常见公证事项(如婚姻财产、遗产继承、公司投资等)制定标准化的公证文书格式和审查标准,减少因制度差异导致的不确定性。

技术赋能与数字化转型

  • 构建跨域互认的区块链平台:探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公证系统,实现香港与内地公证数据的可验证传输。该系统可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公证书的真伪验证,避免重复公证。

  • 推广远程视频公证:在严格身份核验基础上,扩大远程视频公证的适用范围。通过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实时视频通讯等技术组合,解决跨境流动不便群体的公证难题。

拓展新兴领域公证服务:随着区域经济发展,香港公证服务可向新领域拓展:

  •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针对大湾区跨境要素流动需求,开发适用于"一地公证、多地认可"的区域性公证产品,如跨境劳务合同公证、跨境电子商务协议公证等。

  • 绿色金融与科技创新

    :发展专门服务于绿色债券发行、技术专利跨境转移、创业投资等新兴领域的公证服务,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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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香港公证制度在历史演进中形成了独特的双轨制结构,融合了普通法传统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成为"一国两制"下法律实践的典范。这一制度通过国际公证人和中国委托公证人的职能分工,既保持了香港作为普通法地区的法律特性,又创造了与内地法律体系衔接的有效机制。

从历史维度看,香港公证制度经历了从殖民时期到特别行政区的重大转型,在保持制度延续性的同时实现了本地化重构。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的创立,更是体现了两地法律交往的制度创新,为"一国两制"下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有益经验。

在法律架构上,香港公证制度呈现出清晰的二元结构:国际公证人服务于海外文件认证需求,依托《海牙公约》框架实现全球流通;中国委托公证人则专注于内地事务,通过严格的加章转递程序获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认可。这种双轨制安排既尊重了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又回应了回归后与内地法律衔接的现实需求。

在功能层面,公证制度在香港社会运行中发挥着多维度作用:在商业领域保障交易安全;在民事领域维护个人权益;在司法领域支持争议解决;在跨境交往中充当信任桥梁。特别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公证服务对于促进区域要素高效流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展望未来,香港公证制度面临数字化变革、服务需求增长、区域融合深化等多重机遇与挑战。通过扩大公证人队伍、深化两地规则衔接、推动技术赋能等路径,香港公证制度有望实现新的发展,为香港巩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地位提供支撑,为世界提供跨法域公证服务的"香港样本"。

香港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表明,在坚持法治原则和保障专业水准的前提下,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和技术应用,公证服务能够有效回应社会变革需求,为不同法律体系的衔接提供可行方案。这一经验对于全球化时代的跨境法律协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 《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

3. 司法部《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4. 香港国际公证人协会. 2023年执业指引

5. 陈弘毅.《香港法律与香港政治》. 香港大学出版社, 2020

6. 王振民."一国两制"下香港法律制度的变迁与适应.《中国法律评论》, 2017(4)

7. 李昌道.《香港法概论》. 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 2018

8. 司法部公证司.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二十年.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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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历史文献和香港法律条文编撰完成,数据来源包括香港相关法律和法律研究文章书籍。公事通是全球公证认证的服务供应商,提供40国公证、海牙认证和领事认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