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刑事案件的评议、判决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评议、判决】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如何作出判决的规定。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作了修改。1979年刑事诉讼法条文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1979年条文根据审判工作实践经验,对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应当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在什么情况下作出有罪判决,在什么情况下作出无罪判决,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审判工作中,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一般比较容易判决,但是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如何处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多年来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有些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对被告人定罪缺乏充足的证据,又不敢放人,案子挂了起来,有的拖了很长时间,最终还是判不了,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从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角度考虑,明确规定,对于经过开庭审理,包括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宣告无罪,不应长期把案件挂在那里,该放人的就要放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根据本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经过评议后作出判决。这里的“评议”,是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进行集体研究,交换意见,最后对案件的处理形成决议的过程。在评议中,审判人员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判决。评议由审判长主持,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审判长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本条规定,判决有以下三种情况:(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种判决具体包括犯什么罪、处何种刑以及具体刑期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应依上述标准确定是否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种判决在性质上是无罪判决,与前项无罪判决在法律后果上完全相同。法院判决后,如果侦查机关后来又取得了犯罪的证据,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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