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过程和实践反馈,我自认为我是有发言权的。从制度构建上看,无论是2016年中央深改组试点方案的前期征求意见,还是2018年试点成熟后,修改刑诉法、将认罪认罚从宽上升为法律制度,我都是全程参与了的。从实践反馈上看,我做的刑事案件,有些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些没有签署。但无论有没有签署,关于定罪和量刑的协商都是全面贯穿办案始终的。由此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践运行状态和优劣对比,也产生了较全面的直观体会和认识。

自2018年刑诉法修改,将认罪认罚从宽上升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至今,已经有近7年的时间。经过这个周期,这个制度的运行实际已经全面展现,各方面对它的评价也趋向稳定。鉴此,总结实践经验、回应争议观点和明确今后方向的时机已经成熟。

律师圈对认罪认罚从宽的主要批评是“强迫认罪认罚”。认为,与办案机关协商的过程中,商量性不足、而强迫性有余。有的案子,在是否构成犯罪上还有研究空间,而办案机关非要“强迫”认罪;有的案子,办案机关拿出量刑建议后,就不再有商量空间,并“威胁”不签协议,处罚更重;有的案子,以退赃退赔作为认罪条件,而关于违法所得的审计报告算了“花账”。还有的案子,涉案被告众多、案情重大复杂,有的被告做了认罪认罚、有的没有、有的做了以后又反悔了,由此导致庭审程序和庭审重点,都不好把握。如此等等。

记得当初研究构建这个制度时,法院检察院都是很积极的。法院积极,是因为有了这个制度,可以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简单案件认罪认罚后适用速裁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检察院积极,是因为这个制度的确扩张了他们的权力。

但对律师和当事人来说,这个制度最大的价值是什么,这个制度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相反?还没有人深入的讲清楚。

我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实践中的情况。前段时间,给一个检察院离职出来的朋友打电话,问他在贵州做律师做的怎么样?他说:“现在办案机关的办案方式,主要还是狩猎式的,平等协商不足。”我笑着对他说:“办案机关如果不采用这种方式,案子还能办下去吗?哪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是好缠的。留只脚的缝,他就能钻过整个身子。”“律师更是这样。”这个对话,实际证明了猎人和狐狸的角色互换和自由搏击过程。“要么你狩猎我,要么我狩猎你。”

所以,我一直不理解为什么律师会把“强迫”这种虎狼之词,用在“认罪认罚”上。以“相互狩猎”为运行前提,不带些强硬,多数认罪认罚可能无法达成。

我从来不提强迫认罪认罚,对团队律师也要求不许提。只要提,我就会问他们几个问题:一是,谁强迫你了,你到哪里都被强迫,要你干什么吃的?二是,假设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个民事合同,你去法院起诉办案机关以胁迫方式与你签署的这个合同无效,这个胁迫的程度达到了吗?三是,你有没有给办案机关耍鸡贼,骗过办案机关的情况?对那种情况,办案机关找你后账,要求重签具结书了吗?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的价值,是明确了律师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与办案机关协商的机会。大体相当于商业谈判。至于能否把握好这个机会,采用什么谈判技巧,以及谈判过程中会双方会耍哪些“鸡贼”,这都是具体把握的问题。不能因为自己心里承受能力弱、对案件拿捏不准、对办案机关的态度和倾向把握不好等因素,而说人家“强迫”了你。你也可以强迫他们,只要你够强够。不够强的话,够鸡贼也能凑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纸面上看是给了律师与办案机关平等协商的机会。从运行实践看,为“猎人与狐狸的角色互换和自由搏击”提供了擂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