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东认缴的出资尚未实际缴纳至公司时,其是否仍有权查阅公司财务账簿、了解经营情况?这一问题长期困扰着众多企业管理者,也成为公司治理领域中权利界定的核心争议。针对股东出资瑕疵与知情权行使的关系,司法实践已形成明确裁判规则,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展开深入解析。
裁判要点:出资瑕疵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股东知情权作为法定固有权利,其行使以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随着新《公司法》实施,资本制度从严格法定制转向授权资本制,一般情况下,出资瑕疵若未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只要出资者符合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章程列明或工商登记等任一股东资格认定要件,即便存在未足额出资、资产评估不实等瑕疵,仍被认定为合法股东,依法享有自益权与共益权。
权利分类说明:
自益权:以股东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如利润分配请求权、股权转上权等财产性权利;
共益权:以参与公司治理为目的,包括股东会表决权、账簿查阅权等公司事务参与权。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仅适用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直接财产性权利,并未禁止其行使知情权。因此,出资瑕疵既不导致股东资格丧失,也不影响知情权的正常行使。
典型案例:出资未到位股东的知情权获法院支持
案件基本事实
公司设立:2013 年 7 月 18 日,无锡某公司经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核准成立;
股权变更:2015 年 11 月 10 日,尤某以 350 万元受让叶某某 35% 股权,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及股权比例变更(周某某 51%、某科技公司 5%、北京某公司 5%、郝某某 4%、尤某 35%),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某某;
资格登记:2015 年 12 月 2 日,尤某完成工商登记备案。
争议形成过程
查阅请求:2016 年 8 月 16 日,尤某向公司邮寄《查阅申请书》,要求提供财务报告、股东会记录等 9 类文件,公司未予回应;
诉讼主张:2016 年 9 月 13 日,尤某起诉称公司从未提供财务资料,请求判令公司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抗辩:以尤某未实际出资为由,主张其不具备股东资格,并否认收到书面申请。
法院审理与判决
证据认定:尤某提供 EMS 快递单及物流信息,证明邮件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送达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的家庭住址;
一审判决(2016.12.8):责令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尤某提供会计账簿及历年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
二审判决(2017.5.17):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理由解析
本案存在两大争议焦点:
出资情况对股东资格的影响
尤某经股东会决议确认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公司以未出资为由否定其股东身份及知情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股东知情权基于股东身份产生,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得随意限制。
查阅前置程序的履行问题
尤某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通过 EMS 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寄送《请求书》,其中寄往法定代表人的邮件已妥投。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邮件,应视为送达。因公司在 15 日内未作回复,视为拒绝查阅请求,尤某已完成法定前置程序。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尤某查阅存在不正当目的,故其诉请应获支持。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行使查阅权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认为存在不正当目的的,应在 15 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股东可委托中介机构协助查阅,且查阅全资子公司材料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法律实务指引
对股东的建议
只要股东资格未被依法剥夺,即便存在出资瑕疵,仍有权行使知情权;
若公司以出资问题为由拒绝查阅,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注意保留书面申请及送达证据。
对公司的建议
不得因股东出资瑕疵限制其知情权,但可依法限制利润分配等财产性权利;
可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补足责任,或追究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完善公司章程条款,在合法范围内规范股东权利管理,避免法律风险。
律师专业支持
专业律师可协助股东收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维护知情权;也可帮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股东权利。如需解决股权纠纷或设计退出机制,可进一步咨询专业法律团队。
结论:知情权是公司治理的 "阳光条款"
股东出资未到位时,公司可依法追缴出资、限制分红甚至启动除名程序,但无权拒绝股东查阅账簿。法律明确将知情权作为公司治理的 "阳光通道",保障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督权利。对企业而言,与其规避瑕疵股东的查账请求,不如强化内控管理、规范财务运作,以透明化经营迎接所有股东的审视,这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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