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勤德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主要从事稀土等商品的出口贸易。被告人牛广来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5年起国家对稀土出口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2006年11月1日以来,国家对稀土出口执行关税暂定税率。勤德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经牛广来决定在出口稀土时采取低报实际成交价格的方法以偷逃出口环节应缴税款。
为此,牛广来又在香港出资设立美国光耀公司和香港勤德公司。2007年12月至2010年6月间,勤德公司与美国天骄公司、耐特公司等境外公司达成出口稀土协议之后,勤德公司在国内组织稀土货源,并以支付代理费的方式获得稀土出口许可证。
勤德公司员工以美国光耀公司、香港勤德公司或境外公司为买方,以提供许可证企业为卖方,制作低于实际出口价格的合同、发票、提单等虚假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63票稀土共计1300吨。勤德公司指使境外公司将全额货款支付给美国光耀公司账户或香港勤德公司账户中,再将申报价额部分的货款支付到提供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账户,结汇后许可证企业再将余款转入勤德公司账户;实际成交价与报关价差额则利用他人的个人收汇渠道逐步转入境内或留在上述两家香港公司的账户。经海关核定,上述70票稀土出口,偷逃出口环节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18万元。
法院认为,勤德公司在被告人牛广来等人的经营、管理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实际成交价格的方式走私出口稀土,偷逃应缴税额218万余元,被告人牛广来作为勤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对其公司的走私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牛广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牛广来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文中公司名称、涉案人员皆为化名)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评析
1、本案系通过制作虚假单证低报价格走私出口稀土逃避出口关税。我国进出口税则只对少数种类的货物征税出口关税,其中稀土是其中一类。该案涉案期间为2007年12月至2010年6月,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6)30号 2011年该通知废止),2006年11月1日起,我国对稀土金属矿等44项矿产品征收10%的出口暂定税率。
2、本案系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作为出口货物的买方,从而达到操控成交价格之目的;但不能认为只要设立关联公司就必然存在低报价格。所谓低报价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指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这是一种伪报类走私,所以对比的“标准”是成交价格。查证“真实成交价格”是该罪成立的前提,如果无法查证“真实成交价格”则不能成立。本案正是因为在勤德公司员工的电脑中查获真实的成交价格,从而判定其存在“低报价格走私行为”。
3、关于量刑,本案系单位犯罪,偷逃税额为218万,被告人作为主管人员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已考虑了其“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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