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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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省下手续费、需要现金之名,给认识只有不到半年的炒货店老板转款5万元,在得到5万元现金后,又在一个月后,向炒货店老板借款5000元。两天后,拿着微信转款记录要求炒货店老板还其5万元,并将炒货店老板告上法庭。大风新闻6月29日报道的这则新闻,让人听了有点毛骨悚然的感觉。

这样的套路,每一步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的,也是经过充分准备的。套现、借款、讨债、起诉,尤其对炒货店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也了解得一清二楚。如果不是存心这样做,是不可能考虑得如此周全的。

6月28日,湖南沅江的曹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这场由5万元引发的争议,一审法院判自己胜诉。理由是:首先,借贷关系成立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借贷合意;二是借款交付。案件中的原告刘某,虽向被告转账5万元,但是,从双方认识的时间来看,2024年8月成为微信好友,到交易发生之日,双方相识不足半年。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之间也没有过多交流,没有频繁的经济往来记录。刘某在没有任何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向被告曹先生大额借款5万元,有悖日常民间借贷习惯。

其次,民间借贷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时,应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而从本案来看,刘某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不成立。也正因为如此,法院剥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为给自己正名并非欠债不还,曹先生经向当地派出所报务,特地举办街舞巡演,希望以载歌载舞的形式提醒大家,“以我为鉴,避免这样的事情。”

按理,法院的判决已经结束,曹先生也得到了正名,案件算是处理结束了。但是,笔者认为,案件并未结束。既然法院判决刘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曹先生并没有向刘某借款,那么,刘某的行为,是否涉嫌敲诈,就值得关注了。

要知道,此起案件,实际上只有两种答案,要么是曹先生借钱不还,要么是刘某向曹先生实施敲诈。法院的判决,证明曹先生没有向刘某借款,刘某败诉了。败诉后,刘某也没有上诉,等于承认法院的判决是对的,曹先生没有向他借款,而是把5万元现金给了他。那么,刘某仍然以借款的名义将曹先生告上法庭,试图通过法律手段将这笔不存在的借款变成事实,从而获得不当利益。此举,完全符合敲诈犯罪的构件要素,应当追究刘某的敲诈责任。

这也意味着,曹先生不仅需要通过载歌载舞的方式向公众发出提醒,也应当向警方报案,追究刘某的敲诈责任。否则,刘某会换个地方继续敲诈。而警方接到报案后,一方面,要对此起案件实施调查,在证据确凿后,追究刘某的敲诈责任;另一方面,要认真调查一下,看看刘某是首次实施敲诈,还是惯犯。正常情况下,如果不是惯犯,敲诈过程不会考虑得如此周全,敲诈手段也不会设计得如此完善,一定是个惯犯,必须严厉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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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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