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法治文明的长河中,“疑罪从无”原则如同一座灯塔,照亮了刑事司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航程。作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遵循的司法准则,它不仅是证据裁判主义的核心要义,更是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的集中体现。从大陆法系到英美法系,从欧洲到亚洲,这一原则跨越地域与文化差异,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尺,彰显着现代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
一、疑罪从无:全球司法实践的共同选择
“疑罪从无”的理念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法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原则,历经数百年发展,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准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与“疑罪从无”一脉相承,陪审团制度通过集体理性判断,确保在证据存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均为疑罪从无提供了宪法层面的保障。
大陆法系国家同样将疑罪从无奉为圭臬。德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对事实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法国刑事诉讼法也强调,证据不足时不得对被告人定罪。在国际层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为全球范围内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提供了国际法依据。据统计,全球超过150个国家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类似原则,这一广泛共识印证了其在现代司法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二、文明内核:人权保障与程序正义的双重彰显
疑罪从无原则的生命力,源于其对人权保障的极致追求。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国家公权力的追诉,个人权利极易受到侵犯。坚持疑罪从无,本质上是对“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定罪”的捍卫,避免无罪者蒙冤入狱。从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到韩国“池江宪强奸案”再审无罪判决,这些案例表明,即便公众舆论强烈要求定罪,司法机关仍坚守证据底线,宁可放纵可能的罪犯,也不冤枉无辜之人。这种选择体现了法治社会对个体权利的敬畏,彰显了“错放一个坏人的后果,远小于错判一个好人”的价值判断。
同时,疑罪从无是程序正义的具象化表达。它要求司法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收集、审查证据,杜绝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行为。当证据链条存在断裂、事实认定存疑时,无论案件社会关注度多高,司法者都必须摒弃“有罪推定”思维,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这一原则倒逼侦查机关提升取证能力,促使检察机关强化证据审查,推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向规范化、科学化迈进。
三、中国实践:法治进步的生动注脚
中国对疑罪从无原则的接纳与践行,是法治文明进程的重要里程碑。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标志着疑罪从无在中国刑事司法领域落地生根。此后,聂树斌案、张氏叔侄案、陈满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再审改判,正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有力彰显。这些案件的纠正不仅还当事人以清白,更推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裁判原则等配套制度的完善。
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持续深化对疑罪从无的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数据显示,近五年全国法院对证据不足的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超过1.2万人,检察机关对存疑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数量逐年上升。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了庭审对证据的实质性审查,从制度层面保障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这些实践表明,中国正以坚定的步伐融入世界法治文明潮流,用司法实践诠释现代法治的精神内核。
从古老的法律智慧到现代的制度设计,疑罪从无原则跨越时空,始终闪耀着理性与正义的光芒。它不仅是世界各国刑事司法的共同选择,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试金石。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坚守疑罪从无,既是对国际法治准则的遵循,更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守护。当每一个案件都能在证据的阳光下接受检验,当司法机关始终秉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法治中国的大厦必将根基稳固,公平正义的光辉也将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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