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本案庭审进入第五天。

时隔周末两天,围绕本案的诸多喧嚣也已逐渐散去,虽上午庭审仅不足一小时,但整体而言,庭审进程终于有了实质性前进,给人焕然一新之感。

首先是温惠继续发言,虽仍屡有发散、法官时有提醒,但相比之前的连篇累牍、不着重点,在她的发言中已能梳理出其向法庭表达的几项新诉求。

概而言之,其第一项申请是要求对被控930万元侵占行为所涉财务顾问合同进行重新鉴定。

根据她的说法,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公章、印章在相关期间曾发生变更、更换,因此其质疑该合同真实性。同时,她也要求法庭调取被害单位在各大银行留存的印鉴,以证明相关公章、印章的变动时间,进而佐证她的相关理由。

其第二项申请是要求法庭调取时任梅州政法委负责人梁某在2022年7月19日的工作安排、行程等证据,证明其是否到过梅州公安办案中心干预本案办理。

温惠自始至终认为,包括在法庭上也多次说过,梁某是炮制本案的幕后推动者,她认为梁在上述日期亲自去到了梅州公安办案场所指示办案人员对其施压,导致其做出有罪供述,因此应当调取其行程信息证实。

其第三项申请是要求法庭通知上述梁某、案涉某银行工作人员以及案涉商铺相关租赁者出庭作证。

关于要求梁某出庭的理由,温惠大段复述了两人之间的相关对话,称梁某对其施压甚至逼迫,要求其出庭对质。而相关银行工作人员、商铺租户等人出庭,能够证明其本人并未参与相关事项经办。

经过大概半小时,温惠主动表示,自己的意见暂时发表到这里。

至此,经过4天多的庭审,控辩双方就庭前会议报告的意见及相关理由,已全部发表完毕。

随后,法官总结了辩方的各项新申请,并征求公诉人意见。

公诉人认为:

第一,关于要求本案所有侦查人员出庭的申请,相关侦查人员并非被指控行为的亲历者,辩方这一申请实际关乎取证合法性问题,但该问题法庭已作决定,所以该申请无必要。

第二,其他相关证人已经有相关证言、说明等材料在卷,将在后续环节举证,辩方可进行质证,也无出庭必要。

第三,关于调取银行印鉴相关材料,已有大量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公司相关人员变动 情况,且与谁保管印章无关,因此无必要调取。

第四,关于调取梅州公安相关办案场所录像及梁某当日行程问题,相关录像已被覆盖无法调取,且该申请仍只关乎取证合法性问题,法庭已有结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侦查人员未向温惠做出任何撤案、取保等认罪承诺,没有诱供、骗供情况,且温惠当日也并未在办案场所实际见到过梁某,两人也无对话,相关证据也将在后续举证。

因宁远喜辩护人已将温惠与梁某录音作为证据提交,并申请法庭安排客家话翻译人员,法庭不仅同意了安排翻译人员,为确保录音内容得到准确、完整的解读和呈现,还就具体翻译方式及过程全面征求了各方意见,并最终确定具体步骤:

首先,确定翻译人员;

其次,辩方重新向法庭提交自认为完整的录音和对应的文字稿;

再次,翻译人员翻译录音并与辩方提供的文字稿比对;

最后,翻译人员出庭。

这段神秘的录音早已吊足了外界胃口,庭审中,也多次被温惠及辩护人提起,这段录音到底藏着多少秘密?又能否如温惠及辩护人所多次宣称的那样,一举揭示本案最隐秘的真相?又能否达到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程度呢?

法庭关于客家话翻译具体安排之周密,不仅令旁听者啧啧称奇,也令四名辩护人再无意见。

可以预料,在后续庭审中,这段录音不仅会被毫无遗漏的翻译为文字,也将被逐字、逐句解读,甚至说话者的每一次停顿、每一种语气,也都会被细细揣摩。

之后,因合议庭需讨论、决定其他相关事项,上午的庭审仅进行了不到一个小时即告结束。

下午3点,庭审继续。

法官首先简要总结了上午庭审情况,随即针对性的对各方就庭前会议报告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关于温惠人大代表资格问题。

法官称,温惠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其人大职务罢免决定已生效,所以并不存在非法拘留情况,并提醒辩护人若有异议,可在网络检索相关裁判文书及相关机构公告。

关于温惠是否遭受刑讯逼供或其他变相肉刑。

法官详尽援引了相关法规,并结合本案具体证据对各种非法取证情形逐一分析,最终认为本案不存在任何导致取证不合法的侦查行为,而具体证据也将在后续环节出示,辩方可进一步质证。

关于庭前会议上是否违法启动排非程序的问题。

法官重申,各方对庭前会议的诸项安排并无异议,在审查证据收集合法性相关事项上,只是借鉴了庭审发问的方式,但并未安排双方辩论,辩护人相关意见只是个人解读。

关于是否同意新的证人出庭、调取证据问题。

法官称,相关证人均已有笔录在案,且补充侦查阶段也重新制作了相关笔录,暂无必要安排出庭,后续若有必要,将会视情况决定是否调取相关证据。

法官发表完上述回应后,辩方未再“强行”发言——悬着的心可以放下了,而法官似乎也是第一次如此顺利的主持庭审进入到下一个环节。

随后,由宁远喜针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意见——令人担心的情况还是出现了。

宁远喜再次获得发表意见的机会,而法庭上仿佛一度回到了开庭第一天。

不过,我们既已足够了解宁远喜的法庭风格,自然就没必要再过多关注,而只需从 他长达两个小时的发言中,尽量提炼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案情的信息。

完全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宁远喜今天的发言,那就是:

本案根本没有任何犯罪事实!

这既是他所有发言内容的出发点,更是落脚点,既是他最核心的观点,又被他作为抨击炮制“冤案”者甚至司法人员的主要论据,综合来看,似乎呈现出如下的论证逻辑:

没有犯罪事实 →官商勾结报假案→办案人员办假案→源头上彻查→没有犯罪事实

按照这一逻辑,无论宁远喜发表什么内容,也无论法官如何提示他围绕指控事实发言,他总能对应到上述链条中的一环来证明自己的发言全都服务于“没有犯罪事实”这一核心观点。

他顽固的坚守这一论证逻辑,导致最终呈现在法庭上的景象就是:为了维护自己“没有犯罪事实”这一核心观点,宁远喜指控其余所有涉案人员及司法人员都在造假——其他涉案人员因此涉嫌诬告陷害罪,而司法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

客观而言,宁远喜今日的发言仍然冗长、散乱且离题太远。

不过,通过他关于被控行为过程披露以及辩解,笔者还是隐约发觉他完全知晓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而他围绕两宗被控行为所发表的大量内容,与其说是在试图还原事件经过,不如说是在小心翼翼的回避。

比如关于被指控的侵占930万元一事,宁远喜称这是叶华能和他之间的私下口头约定,是支付给他的奖励,只是约定以财务顾问费名义的支付。

根据他的这一说法和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他所实际控制的企业的确通过财务顾问费的名义收取了被害单位支付的930万元,而至于这一行为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则取决于这笔款项的真实性质。

根据指控,被害单位在付款时受其蒙骗,并不知晓该笔支出的真实性质和去向,认为其构成职务侵占罪。与指控相反,宁远喜称该笔费用是被害单位对其个人奖励,因此自己不构成职务侵占。

所以,宁远喜若想要证实“个人奖励”使自己脱罪,举证上也并不复杂,比如可以提出当年的相关录音、私下协议等证据,但他在这一点却只是点明即止,不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更多的辩解——当年是否真的有这一说法?没有证据,就不能证明。

而关于其被指控以1500万元低价购买被害单位价值3000余万元(课税价)房产一事,则不仅给人避重就轻的感觉,甚至有点强词夺理了。

比如,就1500万元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合理价格这一问题,他认为公诉人根本没有资格对这一经济行为做出判断,市场交易买卖自由,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简而言之:成交价就是合理价,至于税务局和评估机构给出的3000多万元评估价,他认为都不是真实交易行为,只能作为参考。

但是他却完全回避了公司当时是否知晓自己暗中购买了这栋房产这一问题,并称阿猫还是阿狗买,并不重要——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很重要。

除此之外,他不过在一遍遍强调这两笔巨额费用的支出全都经过叶华能和公司审核,虽然利益都进了自己口袋,但他也拿的有理有据、绝非侵占。

总而言之,他的种种辩解最终产生的效果,无非是向法庭一次次证实被指控的两宗行为客观上的确存在,而在关乎罪与非罪的核心问题上,宁远喜不仅至今没有提供任何真凭实据,似乎又总在小心翼翼的回避——在这里,宁远喜似乎犯了一个他熟悉的错误,这是一个需要用证据去证明的问题,而他再多的说明也于事无补。

不知明日,他还会说些什么。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夏海龙律师”视频号,观看每周刑辩直播。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夏海龙律师

联系方式:1561840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