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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总最近遇到了一件让他头疼的事。

他的公司里有个员工小李,入职时主动签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说是家里已经买了新农合,不用公司再缴社保了。王总当时觉得这样挺好,既省了成本,员工也满意。

结果三年后,小李突然提出要公司补缴社保,还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总拿出当初的承诺书,小李却说:“这个承诺书本来就是无效的,法律不认可。

王总懵了,明明是员工自己要求的,怎么就无效了呢?

法定义务不能靠承诺免除

其实小李说得没错。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既然是法定义务,就不能通过约定来消灭。

就像你不能跟员工约定“自愿放弃工资”一样,这种承诺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不管员工写得多么情真意切,签字按手印都没用。

但是。。。事情也不是绝对的。

2020年,四川某法院审理了一个特殊案例。一名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干活,入职时也签了放弃社保的承诺书。不同的是,这个农民工已经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

由于政策限制,他客观上确实无法再重复参保。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承诺书是有一定效力的。不过法院也考虑到城镇职工保险待遇更好,还是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了一定的补偿金

补缴后的“算账”问题

如果公司最终承担了补缴义务,那之前给员工的“社保补贴”能要回来吗?

这就要看证据了。

2024年,湖北某公司就成功要回了社保补贴。原因很简单:公司有完整的工资条,清楚地显示每月工资包含了“社保补贴500元”这一项。员工对此也是知情的,所以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返还请求。

但在河北的另一个案例中,公司就没这么幸运了。虽然公司声称发放了社保补贴,但拿不出任何书面证据证明。法院的态度很明确:没证据就败诉。

所以说,做HR的朋友们,各种补贴一定要在工资条上列清楚。

经济补偿金的“双重标准”

最让人头疼的是这个问题:员工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离职,还要求经济补偿金,法院到底支不支持?

答案是:各地法院态度不一样

四川、天津的法院比较倾向于支持员工。理由是承诺书无效,公司还是违法了,该赔就得赔。

但广东、河北的法院就不这么认为了。他们的逻辑是:不缴社保是双方共同决定的,不是公司单方面的过错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本意是惩罚公司的主观恶意,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恶意。

说白了,就是“一个巴掌拍不响”。

现实中的无奈选择

话说回来,很多员工确实有自己的考虑。

有的是外地户口,觉得在这个城市缴社保没用;有的是临时工,干不了多久就走;还有的是已经有其他保障了,不想重复缴费。

但从法律角度看,这些理由都站不住脚。社保是强制性的,不是想缴就缴、不想缴就不缴的商品。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最稳妥的做法还是依法缴纳。虽然成本高一些,但至少不会惹上官司。

万一真的遇到员工坚持不要社保的情况,一定要保留好所有的沟通记录和证据,包括员工的书面申请、工资发放明细等。这样即使将来打官司,也不至于完全被动。

毕竟在法律面前,口说无凭,证据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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