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实质审查用工事实,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方面综合考量?

案件简介

2022年4月,某科技公司(甲方)与原告等四人(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将区域内站点设备的维护、维修分包给乙方,维护过程所需的材料由甲方提供,费用按照255元/站/年结算,付款方式为甲方每月固定支付个人5500元,作业过程中乙方要接受甲方管理、考核,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原告等四人与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建立微信工作群,由工作人员对原告等四人进行工作安排、监督检查。后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从铁塔上摔下受伤。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裁决后,某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为由主张双方非劳动关系的,仍应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进行判断,不能仅将协议名称作为审查依据。本案中,某科技公司通过工作人员直接安排管理原告工作,原告需遵守工作考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亦需从事某科技公司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原告等四人需要相互协作配合,四人从事的工作属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劳务分包,实质上某科技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遂判决确认原告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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