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中国文化》2025年春季号
中国上古社会之族外群婚遗迹
——中国古代性文化探索之四
江晓原
提 要:本文主要依据先秦两汉文献,先对历史上的姪娣从嫁制度作了考证和澄清,确定了姪、娣和新妇的关系。接着对兄弟转房和蒸、报、因所指的同辈及异辈收继婚及其演变作了考证。最后指出,上述三种曾经实行过并被视为合法的婚姻制度,都是上古族外群婚的遗迹。因此有理由认为,中国上古曾实行过人类学家所说的族外群婚。
关键词:族外群婚 媵 姪娣从嫁 转房 蒸 报 因
族外群婚,指甲族的一群男子与乙族的一群女子集体相互为婚姻。按照人类学家的意见,该两族的婚姻关系通常是固定的,至少在初期是如此。关于族外群婚的起源,人类学家并无一致意见。因为这个问题与乱伦禁忌的起源密不可分——族外婚(exogamy)自然排除了亲子、兄妹相婚的可能性,这里只需再一次提请注意:那种认为全人类的婚姻发展都有同一条必由之路的传统想法,已被现代人类学理论所否定。如果不接受普遍的多样性概念,我们在理解古代一些现象时,就难免陷入牵强附会的困境。
族外群婚究竟是婚姻的最初形式,还是从另一种婚姻形式(比如血族群婚)发展而来?对于这类问题,以中国古代的情形言之,目前还很难得出确切的答案。
关于中国古代的族外群婚,国内已有不少学者论及,对于这一婚姻形态曾经存在,一般也无异议。不过族外群婚的各种遗迹,实际上比人们通常想象的更多,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深入理解中国古代性文化。以下就这种遗迹的几个主要方面讨论之,力求澄清误解,加深认识,间亦旁及若干相关问题。
姪娣从嫁与媵的确解
中国古代贵族间实行的婚姻制度,有族外群婚之明显遗迹,基本上已成公论。但其中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尚待进一步澄清。
我们先从最基本的记载出发,《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九年》云:
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
此言诸侯娶一国女,另两国亦各送一女同嫁,谓之媵;上述三女又各以一姪一娣从嫁,故曰“一娶九女”。
此处虽已有对姪、娣的定义,但因省略了定语,遂产生疑问:从嫁者中,姪究竟是谁的“兄之子”?娣又是谁之“弟”?一些论著往往回避这一具体问题,或含糊其辞,如《辞海》语词分册释“姪娣”云:“古代诸侯的女儿出嫁,从嫁的本国或同姓国的侄女和妹妹。”这就很容易使人认为姪、娣是出嫁之女的堂妹;再说“妹妹”是待嫁之女的妹妹还是“侄女”的妹妹,释文的解释也是模棱两可的。现在看来,将“姪娣”理解为妻的堂妹,是有问题的。
按今人通常的想法,从嫁之女总该是与新妇同一辈份,但实际上却未必如此。《仪礼·丧服》子夏传云:
姪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姪。
此处唐贾公彦疏云:
谓吾姑者吾谓之姪者,名唯对姑生称,若对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姪名也。
足见在古代,“姪”只是作为姑母的女子对她的“兄之子”的称呼。换言之,那时对男子而言不存在今天的“侄”,而是只有“昆弟之子”。注意此处“兄之子”仅限于女性,《说文》云:“姪,兄之女也。从女,至声。”这个字一直是女旁,“侄”是后来才有的写法,《说文》就未收“侄”字。这正是由于此字本系根据姑母/姪女的关系而定义的,与男子无关。
至此已可完全排除“兄之子”为嫁女诸侯之姪女的可能性,因而可以确定:从嫁之“姪”是新妇本人的姪女(新妇之兄的女儿)。
姪的问题解决之后,娣是新妇本人之女弟还是其姪之女弟,从上引《公羊传》定义中仍未能确定。但可以求助于旁的史料来解决这一问题。
九月,纪裂繻来逆女。冬十月,伯姬归于纪。(《春秋·隐公二年》)
九月,纪裂繻来逆女,卿为君逆也。(《左传·隐公二年》)
这是说纪君遣其卿纪裂繻来迎娶鲁伯姬。五年后《春秋·隐公七年》又载“春王三月,叔姬归于纪”,叔姬为伯姬之妹,姊妹二人相隔五年而先后归于纪。对此事,何休注《公羊传·隐公七年》“叔姬归于纪”云:
叔姬者,伯姬之媵也。至是乃归者,待年父母国也。妇人八岁备数,十五从媵,二十承事君子。
《白虎通·嫁娶》对此有进一步说明:
姪、娣年虽少,犹从适人者,明人君无再娶之义也。还待年父母之国者,未任答君子也。……叔姬归于纪,明待年也。
至此已经足以断定:“娣”就是新妇本人的妹妹,新妇则包括正妻和另两国的媵女。
从已知的有关迹象来看,以娣从嫁之制,要比以姪从嫁之制为早。最先提到“娣”者为《易·归妹》:
初九 归妹从娣。跛能履。征,吉。
六三 归妹以须,反归以娣。
六五 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几望。吉。
其中第二条尤宜注意,对了解以娣从嫁之制颇重要(详下文)。须借为“媭”,即女弟也。是卦所言之事,据认为是殷帝嫁女于周文王。稍后言及娣者为《诗经·大雅·韩奕》:
韩侯取妻,汾王之甥,……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
注意此处娣不止一人。从嫁诸娣皆盛妆而来,“祁祁如云”,看得韩侯眼花缭乱。此处正宜与“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相参照,从嫁诸娣之盛妆,殆近于喧宾夺主了。此处韩侯为西周人。
至《左传》中,娣、姪的记载皆已出现,但显然已较《易》《诗经》中殷、西周之事为晚。李玄伯曾收集《左传》中言及从嫁娣、姪之文凡十处,他本是用以证明春秋时代以娣从嫁之广泛流行,并讨论从嫁姪、娣之人数等。[1]但如将此十项记载按年代排列,则还可大致窥见姪娣从嫁出现的时间信息,兹制表如下:
序号 年代(公元前) 从嫁者
1
720
2
716
3
666
4
660
5
637
6
620
7
554
8
549
9
542
10
484
上表中第二项即隐公七年“叔姬归于纪”事。第五项稍特殊些,系《左传·僖公二十二年》“秦伯纳女五人”于晋公子重耳事,虽未言娣,但五人既皆为秦伯女,则为娣无疑。如不将此处的“女”理解为“秦伯的女儿”,而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女子,则有难通之处,因为五女中“怀嬴与焉”,即包括怀嬴在内,而怀嬴正是秦伯之女。《左传》既未交代五女身份有何不同,亦未言姪,显然仍以理解为娣为妥,即包括怀嬴在内的五姊妹。
从上表中还能看到,以姪从嫁出现较晚,且不多见。
在族外群婚时代,甲族一群女子同嫁男家,演变到后来,遂有姊妹共夫(sororate,此词据说创自J. G. 弗雷泽)之俗。此俗在世界许多民族中都曾流行,且其中亦有幼妹在家待年,长成后再归夫家,乃至以姪从嫁者。[2]中国古代姪娣从嫁之制,正包括姊妹共夫。但此制还有如下一些特点。
姪娣同归男家,如遇离婚,惯例似乎应该一同离异,但这事看来是可以商量的。《左传·文公十二年》记杞桓公朝鲁:
且请绝叔姬而勿绝昏,公许之。杜注云:不绝昏,立其娣以为夫人。
本来叔姬之娣也应一同离婚,但杞君希望保持与鲁国的联姻关系,故特别提出请求,立叔姬的从嫁妹妹为夫人,鲁公也同意了。
又《左传·哀公十一年》载,卫太叔疾娶于宋子朝,但甚嬖其娣,后来太叔疾离婚另娶,却“使侍人诱其初妻之娣,置于犁而为之一宫,如二妻”。
此二事都从侧面表明,离婚时从嫁姪娣应该一起离异。此制看来也起源甚早,现今所见最早言及以娣从嫁的文献《易·归妹》中就已有“反归以娣”之语,应即指离婚时姊妹一同休回娘家。
从嫁之娣与其姊的地位是有明确区分的:姊为正妻,即夫人,娣则类似后世之妾。前引《诗经·大雅·韩奕》言“诸娣从之”,毛传云“诸娣,众妾也”。后世“娣”字因此而仍有“妾”之一义,如姜夔词《满江红·仙姥来时》有“命驾群龙金作轭,相从诸娣玉为冠”之句,其下自注云:“庙中列坐如夫人者十三人”,即其明证。
初民姊妹共夫之俗,往往一家众姊妹共归夫家,《诗经·大雅·韩奕》云“诸娣从之”,很可能几个妹妹一起带给韩侯了。但演变到春秋时代,李玄伯考证认为从嫁之娣通常仅限一人了。[3]何以会如此,李无解释,鄙意以为可从政治角度寻求解释:
古代贵族之联姻,大多有政治背景,有时甚至为纯粹之政治婚姻。如完全按古风行事,一家贵族通过嫁女与他族联姻的机会将只有一次,因其诸女将全归一人。这在上古时代原是顺理成章的,因那时往往两个氏族长期通婚,即苏联人类学家倡言之“两合氏族”,不存在嫁女至另外氏族的可能性。但到春秋时代,已是列国并立,纵横捭阖之际,一国联姻对象常有多国,可嫁之女成为政治资源,将从嫁之娣限为一人,则可与更多国实施联姻,这是进一步提高政治资源利用率的合理举措。
由此也可以理解媵。媵者,一国嫁女,另两国亦送女同嫁,媵之女又有自己的姪、娣从嫁。许多人喜言“媵娣制”,甚至将从嫁之娣称为媵,这就混淆了概念。又有习称“媵妾制”者,恐怕也有问题。
二国所媵之女,与她们所从之国的新妇(这场跨国联姻中的女一号)在夫家的身份地位(正妻,即夫人)有何区别,目前并不清楚。从嫁之娣既为妾,则媵女地位似应处于正妻和妾之间,较妾为高,故径视为妾未必妥。一国嫁女,二国往媵,这进一步增加了政治联姻的机会和花样。
送媵之国,通常是同姓之国,但也会有例外,如《左传·成公八年》:
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
这更是明显的族外群婚遗迹了,因同姓之国,源出同族。不料这位鲁伯姬(嫁宋共公,故又称共姬)非常特殊,引起了各国送媵的热情。她出嫁宋国之后,第二年“晋人来媵”,第三年竟有“齐人来媵”。鲁、卫、晋皆姬姓之国,其祖皆为周王室,媵自合礼,但齐为姜姓,异姓来媵,是否合礼?《春秋公羊传》为此连续三年写了“媵不书,此何以书,录伯姬也”的话,到第三年更又加上了这样的话:
三国来媵,非礼也。曷为皆以录伯姬之辞言也?妇人以众多为侈也。
将注意力集中于三国来媵这一点上,却未言异姓可否来媵。不过,结亲的鲁、宋两国似乎都未拒绝齐媵,何休《解诂》说是“伯姬以至贤为三国所争媵”,然而这位鲁伯姬究竟如何“贤”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政治联姻的角度去看,应该也是可以理解的。
至于以姪从嫁,实例较少,猜测实际情形应与以娣从嫁类似(比如很可能与幼妹一样需要待年)。
总的来说,从族外群婚的角度看,姪娣从嫁可以这样理解:国君的政治婚姻,通常事关两国关系,是很严肃的事情,“人君无再娶之义”有助于确保两国关系稳定持久,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男性的性欲望和性能力都比同龄女性更为持久,所以预先为男方君主准备好了比新妇更年轻的妹妹乃至姪女,意在延长女方家族性资源的有效期。
同辈收继婚:兄弟转房
族外群婚既曾演变为姊妹共夫之俗,那是否有对应的“兄弟共妻”之俗呢?确实也可以找到这样的遗迹,那就是兄弟间的转房。兄弟转房在先秦两汉典籍中多次出现,具体情形则有多种。
《左传》中至少提到两次:一处为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振万舞以追求文夫人事,[4]试图继娶寡嫂,实施兄弟间的转房,不过因为文夫人不愿意,其事未成。另一次见哀公十一年,孔文子先将女儿孔姞嫁给卫太叔疾,后卫太叔疾出奔宋国,卫人立其弟遗,孔文子又让遗娶了孔姞,这次转房成功实施了。
《淮南子·氾论训》至少谈到两次兄弟转房,亦皆为先秦时事:“孟卯妻其嫂,有五子焉。”高诱注:“孟卯,齐人也,及为魏臣,能安其危,解其患也。《战国策》曰芒卯也。”此处“妻其嫂”时其兄是否已死,不得而知。另一例则为兄弟生前就实行的转房:“昔苍吾绕娶妻而美,以让兄。”高诱注:“苍吾绕,孔子时人,以妻美好推与其兄。”此两例之可信度,可能较《左传》中两事稍弱,但也没有理由断定为无稽之谈,至少高诱还是认真注释的。
中国先秦典籍中最重口味的兄弟转房案例见《孟子·万章上》:谓舜之弟象加害其兄,并欲侵占二嫂——下嫁于舜之帝尧两公主娥皇、女英,象在认为其兄已死后宣称:
干戈,朕;弤,朕;琴,朕;二嫂使治朕栖。
象的要求是:干戈、弤、琴都归我,两个嫂嫂伺候我睡觉。这当然就是企图实施兄弟间的转房,不过他最后没有得逞,因为舜并没死。
《楚辞·天问》云“惟澆在户,何求于嫂?……女岐缝裳,而馆同爰止”,是说澆与嫂私通。汉初陈平有“盗嫂”之行,可视为又将古风实行了一次而已。又《史记·荆燕世家》载燕王刘泽之孙刘定国“夺弟妻为姬”,则是强行苍吾绕之事了。
此后两千年间,兄弟转房的实例记载甚多,我们可以转而考察一些近现代实例,以见其俗流传之久。清赵翼《簷曝杂记》卷四记当时西北民俗云:
兄死妻嫂,弟死妻其妇,比比皆是。同姓惟同祖以下不婚,过此则不论也。有兄弟数人合娶一妻者,或轮夕而宿。或白昼有事,辄悬一裙于房门,即知回避。生子则长者与兄,以次及诸弟云。
这不仅是转房而已,而是真的实行兄弟共妻了。不过在讨论这类记载时也存在一个理论上的困难:有些民俗的形成有现实生活中的原因,比如赵翼说此种风俗是因当地“多男少女,故男女之事颇阔略”,所以能在多大程度上将这类风俗视为上古遗痕,就颇难确定了,但至少能从形式上看到两者的相同之处。又顾颉刚述其亲见之转房习俗云:
我年轻时住在苏州,听说乡间“叔接嫂”的事情很多。到了抗战时期,住在四川,听得川北方面有“大转房”的风俗,假如一家兄弟四人,各有妻室,不幸大嫂子死了,小弟也死,那么大哥和二嫂同居,二哥和三嫂同居,三哥和四弟妇同居,成为完整的三对。[5]
顾颉刚所述习俗,在清代也有记载,如诸晦香《明齐小识》云:
吴西亭言,某同寅作宰云南维西地方,其风俗出情理外。一日有呈词云:某家生子四人,皆已婚娶,不幸某年长子死,某年四子之妻又死,理宜以第四子续配长媳,但年齿相悬,恐枯杨不能生华。特与三党同议,将长子之妻配于二子,二子之妻配于三子,三子之妻配于四子。一转移间,年皆相若,可无旷怨之虞,极为允协,恳求俯准。同寅拍案大怒。
如果从族外群婚遗迹的角度来看,姊妹共夫、兄弟共妻、转房,本应等量齐观,但在男性中心社会中,这种平等难以实现。从娥皇女英姊妹归舜的古老传说,到春秋时代的姪娣从嫁,姊妹共夫在古代中国人心目中一直不乏美感,而转房之事则自古就受非议:子元之追求寡嫂,其事未成,《左传》未作臧否;而《淮南子》记苍吾绕让妻于兄,已说“此所谓忠爱而不可行者也”;记孟卯妻嫂则谓之“有所短”,但因能立功业,则小节可恕;陈平的情形与孟卯相仿;象则一直是漫画式的恶人。不过其时礼教未严,且去古未远,这些非议并不严厉。到封建社会后期,士大夫既不知上古有群婚之俗,脑子里礼教观念又深,对转房等事所持态度遂与早期大不相同。《清代名臣判牍》卷三云:
苏乡旧俗,兄既娶妇,不幸身亡,遗妇与叔成婚,乡人称“叔接嫂”,时有所见,恬不为怪。有乡人谈进德,为子聘王氏女为童养媳,子疫死,其侄慕王氏之色,欲援叔接嫂例,进德许之,但女不从,遂涉讼,久而不决。后臬司朱之榛判曰:叔入嫂户,图成鸳鸯佳偶;伯从姪意,谋遂狗彘淫心。……老人妄许,当赐大板百下;狂儿谋妻,请入黑狱三年。
欲援叔接嫂例,女方不从,判令别嫁是合理的,但谈氏叔侄竟受如此严惩。又前述《明齐小识》中“大转房”呈词,县宰见之也“拍案大怒”,并斥之为畜生。对姊妹共夫和兄弟共妻之厚此薄彼态度,清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四中有极典型的论述:
高邮县某村有农家姊妹二人,其姊嫁而死,婿请继室以其妹,父母皆喜,女不可,父母固命之,执不可。母私问之,女曰:“闺房之内,夫妇之私,天下之至耻,幸无他人得与闻耳。若姊妹俱事一夫,则吾姊之私,吾得而知之,是重吾姊之耻也。”父母不能强,乃已。按《明史·列女传》:虞凤娘,义务人,其姊嫁徐明辉而卒,明辉闻凤娘贤,欲聘为继室,女知,泣谓父母曰:“兄弟未尝同妻,即姊妹可知。”父执不听,女自经死。余谓虞凤娘事不足为法,其所言亦于义未精。盖同夫与同妻迥别。妻不可同,非独兄弟为然,即非兄弟,亦无可同妻之理;夫则固有可同者。《春秋公羊传》曰: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之……然则姊妹同夫,古礼固然。使谓姊妹不可同夫,则尧不当以二女妻舜矣。今此女所见与虞凤娘正合,古今事故有相类者,然皆一偏之行,非中道也。
该农家女子受道学之害已深,竟认为夫妇之私是“天下之至耻”。俞樾说她所执为“一偏之行,非中道也”,但他自己坚信“同夫与同妻迥别”,也同样不能算“中道”。由此又可见彼时人们对上古群婚及其遗迹,虽饱学如俞樾,亦已无所知。
异辈收继婚:蒸、报、因
姪娣从嫁是明显的族外群婚遗迹,这容易理解。而兄弟转房作为一种同辈收继婚,其深层宗旨与姪娣从嫁完全一致,仍是旨在延续两个氏族/家族的联姻关系。从这个角度,也能更好地理解历史上贵族们的另一种收继婚——异辈收继婚,即蒸、报、因。
所谓“蒸”指儿子收继父亲的妻妾;“报”指侄收继叔伯的妻妾;“因”则指孙辈对祖辈妻妾的收继婚。这三个专名在《左传》中都被很明确地分别使用。
必须先特别指出,上述这三个词汇(名词,也可以作动词用)所指称的收继婚,在春秋时代都是正式、合法的婚姻。与私通(《左传》中亦有专名称为“通”)、乱伦等事完全不同。后世有“以下淫上曰蒸”“淫季父之妻曰报”等语,是扩大了含义的用法,非“蒸”“报”之本义。
据顾颉刚统计,《左传》中共载蒸五事,报、因各一事,诸事梗概如下:
(1)“卫宣公蒸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为之娶于齐而美,公取之,生寿及朔,属诸左公子。夷姜缢。”卫宣公不仅娶了父亲卫庄公的次妃,看到儿媳貌美,竟又夺为己有。(桓公十六年)
(2)“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蒸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秦穆夫人。”卫惠公即卫宣公与原儿媳(被宣公收纳故称宣姜)所生之朔。宣姜的娘家齐国要求惠公之庶兄昭伯蒸于宣姜,昭伯不干,齐人竟强迫他,昭伯这才与宣姜生了三子二女。(闵公二年)
(3)“晋献公娶于贾,无子。蒸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庄公二十八年)
(4)“晋侯蒸于贾君。”此处晋侯即晋献公之子惠公,贾君为献公次妃。(僖公十五年)
(5)楚庄王伐陈获夏姬,赐给连尹襄老为妻,后“襄老死于邲……其子黑要蒸焉。”夏姬是中国历史上少见的传奇女性。[6](成公二年)
(6)“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妫,生子华、子盛。”这里郑子指郑文公之叔子仪。(宣公三年)
(7)“公子鲍美而艳,襄夫人欲通之,而不可,……国人奉公子鲍以因夫人。”公子鲍是襄夫人的庶孙,年辈相隔,老夫人却执意要嫁给他,后来“国人”竟助成此事。(文公十六年)
综观以上诸事,有值得注意者数端:
其一,蒸、报事当时遍及南北各国,且不限于国君,大夫亦行之。李玄伯谓:“其蒸报而无政治影响者恐且不知几倍于这五条(李未计入黑要蒸夏姬及公子鲍因襄夫人事),亦因其无政治影响变成平凡的事,遂未有机会载入历史,以致湮没无闻,则这现象当时想非不甚普遍者也。”其论甚确。[7]
其二,这类收继婚在当时是公开而且正式有效的,是合法的。宋人可以奉公子鲍以因襄夫人,齐人可以强迫昭伯蒸于宣姜,昭伯和宣姜生的三子二女中,二子先后成为卫国国君,二女皆嫁为大国夫人(国君正妻),身份毫不逊于正妻嫡出。
其三,这类收继婚往往并非因当事人之间的性爱吸引或情欲所致(当然也不排除有这样的因素),而是有着政治背景,所以仍可从政治联姻角度来理解。齐人强迫昭伯蒸于宣姜,就是齐国以舅氏身份干涉卫国内政,终使其二子相继登上卫国君位。宋襄夫人应该已是老妇,公子鲍不可能对她有情欲,但她竟能派人杀死当时的宋国国君昭公,将公子鲍扶上君位,成为宋文公。后来汉代解忧公主与乌孙君主父子两代三次结婚(事见《汉书·西域传下》)也有类似背景,那时汉朝扮演了类似“齐人”的角色。[8]
无论是同辈收继婚(兄弟转房)还是异辈收继婚(蒸、报、因),都可以从族外群婚和父权制两方面来理解。或兄终弟及,或父位子承,都体现了男方家族的继承权。娶嫂、收纳父亲的姬妾,都是对父兄权力财富继承的一部分——不仅继承了父兄和女方家族的政治联姻关系,也继承了父兄生前所拥有的生育资源(女性配偶)。
从上述角度看,父亲夺走儿媳,也就没有多少大逆不道了,这不过是在位父王实施对资源全面占有的一种变奏,可以视为“蒸”的一种逆向操作,也不会破坏两国族之间的联姻关系,所以通常也不会引起女方家族的愤怒。卫宣公上蒸父妃,下夺儿媳,但涉事女方皆为齐国之女,故齐人并无异议(至少史籍未见异议记载)。那时这种事并非仅见,例如楚平王也曾将太子建的新妇收纳(《左传·昭公十九年》)。
蒸、报、因制度在汉族历史上流行并被视为合法的时代似乎很短,顾颉刚注意到上述《左传》所载七事涵盖的年代在公元前7~6世纪,此后未再出现,他认为这说明汉族的社会制度有了变化,这当然不错,但实际上这类事情此后很久都未绝迹,变化的只是社会对待此事的态度,而且变化的原因仍待探讨。
《史记》《汉书》《后汉书》《晋书》《隋书》有“匈奴列传”“南匈奴传”“西域传”“东夷传”“西戎传”等篇章,其中记载了大量少数民族实行蒸、报的史实和风俗。现在通常认为,处于汉族文化圈影响之下的周边民族,大体都遵循了与汉族社会昔日曾经历的演化道路,故那些少数民族尚处社会演化早期,而汉族到汉代已将蒸、报视为可耻悖逆之事了。兹举数例如下:
《史记·五宗世家》载:江都王刘建在其父易王刘非死后,“易王死未葬,建有所悦易王宠美人淖姬,夜使人迎与奸服舍中。”刘建因此之过,再加上还有“同产相奸”之罪,最终畏罪自杀。这位淖姬可能非常迷人,她后来又被赵王刘彭祖收为姬人,“甚爱之”。
又《史记·荆燕世家》载:燕康王刘嘉之子刘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这些事被告发后,公卿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于是刘定国自杀。
又《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载:乘丘侯刘外人“坐为子时与后母乱,免”。
又《汉书·王尊传》载:王尊为美阳令时,有“美阳女子告假子(前夫之子)不孝”,所谓不孝,据女子自诉是“儿常以我为妻”,王尊将此子酷刑处死。
从前三例来看,当时贵族们蒸父姬之事并不少见,见于记载者多属被人告发,再算陈年旧账,这可能有权力斗争背景,未被告发而免于罪罚者很可能还有。但那时蒸为罪行已经是明显之事。
严惩蒸、报等行为与观念上对此的否定是一致的。《礼记·曲礼上》云:“夫惟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这多半是汉儒的说法,观当时公卿议此类案件常有“禽兽行”一语,即可知矣。但至少在春秋时代,这作礼教人的“圣人”恐怕尚未降世。
汉代《诗小序》的作者,也已经戴上有色眼镜来看《诗经》了。比如说《鄘风·墙有茨》云:“墙有茨,卫人刺其上也。公子顽通乎君母,国人疾之而不可道也。”公子顽即前述《左传》蒸五事之(2)中的昭伯,“通于君母”即指他迫于齐国压力蒸宣姜之事。但这种批判文章很可能只是汉儒的穿凿附会,《墙有茨》诗只是说:“墙有茨,不可扫也。中篝之言,不可道也。所可道也,言之丑也。”(后二章完全相仿)虽是指斥之辞,却没有任何文本证据表明所咏是卫国事,所指为公子顽。实际情况如前所述,公子顽与宣姜所生三子二女,二子相继为卫国国君,二女嫁为大国夫人,第三子卫文公且在位25年之久,足见卫人和宋国、秦国都未排斥或抵触此事。
又如《诗小序》说《邶风·新台》《卫风·氓》《鄘风·君子偕老》《鄘风·鹑之奔奔》等篇。都将原诗牵扯到宣姜身上去,说成是刺卫宣公和宣姜的。这些虽未必得原诗之旨,但可以用来表明此时汉儒已视蒸、报为大恶。
自汉以降,蒸、报固然已被视为大恶,但其流风余韵千百年不绝,仍有许多帝王公开收纳先王姬妾。如曹丕收纳了曹操一众姬妾,隋炀帝杨广蒸宣华夫人,而李治之纳武曌,李隆基之纳杨玉环,更是将古之蒸正向、逆向各操作了一遍。值得注意的是,此事与“同产相奸”类似,史籍中有记载者多为王室成员。
以上姪娣从嫁、兄弟转房、蒸报因异辈收继婚,三者皆为上古族外群婚之遗迹,而非其实例。年代久远,此种实例可能已经无法找到文献记载了。《说文》释“媾”字云:“媾,重婚也。”此处“重婚”当然不是现代法律用语,段玉裁释为“重迭交互为婚姻”,正是标准的族外群婚。
有人认为《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狄人……获其二女叔隗季隗,纳诸公子(重耳)。公子取季隗……以叔隗妻赵衰”事可算“重迭交互”为婚实例,理由是重耳与赵衰同族同辈。但此处重耳与赵衰只是在两姊妹中各娶其一,并非共同以二隗为妻,故仍然无法视为族外群婚实例。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族外群婚虽乏文献记载实例,但遗迹众多。通过对大量遗迹遗俗的分析及确认,有较为充分的理由断言:中国上古曾广泛实行过族外群婚。
【江晓原 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首任院长】
英文标题:
Exploration of Ancient Chinese Sex Culture(4)
Jiang Xiaoyuan
[1]李玄伯:《中国古代社会新研》(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开明书店,1949,256~258页。
[2]弗雷泽《图腾制度与外婚制》一书中收集美洲、非洲、亚洲、澳洲等处姊妹共夫之资料数十条,其中四条有幼妹待年,一条竟亦以姪从嫁。参见李玄伯:《中国古代社会新研》,开明书店,1949,263~266页。
[3]李玄伯:《中国古代社会新研》,开明书店,1949,258~260页。
[4]参见江晓原:高禖之祀与仲春之会——中国古代性文化探索之一,《中国文化》2021年秋季号。
[5]顾颉刚:由“蒸”“报”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上),《文史》第十四期(1982)。按顾此文乃其遗作,征引史料颇称浩博,惜未能从人类学族外群婚角度分析问题,且文中还有明显技术性错误(笔者将在“中国古代性文化探索”系列另文中探讨)。
[6]参见江晓原:先秦贵族婚外性关系与有关观念及问题——中国古代性文化探索之二,《中国文化》,2024年春季号。
[7]李玄伯:《中国古代社会新研》,开明书店,1949,277页。
[8]顾颉刚对此事有很详细的分析,见顾颉刚:由“蒸”“报”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上),《文史》第十四期(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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