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初,某基础工程公司(原告)起诉我方客户(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110万余元及高额逾期利息,并否认工期延误责任。

原告称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构成违约。我方客户则反诉原告工期延误95天,主张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工程造价认定、逾期利息计算及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观点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梅顺林律师从三方面精准抗辩:

1. 工程造价争议: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包含大量未经验证的增项,我方通过鉴定程序剔除无证据支持的“选择性意见”费用,最终法院仅采纳确定性及推断性意见,核减近50万元。

2. 逾期利息抗辩:合同未约定利息标准,我方主张按LPR计算,成功避免原告主张的高额利息。

3. 工期延误责任:原告虽存在客观停工因素,但未及时主张工期顺延,存在过失,法院最终酌情认定原告承担10万元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核心抗辩,判决被告仅需支付原告工程款65.5万余元(较原告诉请减少45%)及合理利息;原告向被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0万元; 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通过精细化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成功为客户减少损失超百万,实现“以诉促和、以抗减损”的代理目标,彰显元韬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实力。

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