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在发布日这段时间看到这个案例的时候,当事人应该在里面还没有出来。

他叫文某柱,1990年5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2025年3月24号凌晨4点,文某柱在佛山市南海区某酒吧门口因醉酒闹事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大沥派出所民警李某与辅警周某等警辅人员接报到场处警维持秩序。期间,文某柱用手掐辅警周某的脖子,拉扯其反光衣致反光衣被扯烂,用拳头击打周某的头部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未构成轻微伤),后文巨柱被执勤人员控制。

同年4月15日,文某柱赔偿辅警周某12000元并得到辅警周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文某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某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照《刑法》第67条第3款、《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建议判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

但最终法院认定不适用缓刑,在2025年6月12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67条第三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1、3款规定,判文某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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