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边海霞

改编自(2025)陕01民终970号民事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宋某和妻子冯某夫妇在家务农种植蔬菜,闲时从事化肥生意。后因生意和种植资金周转困难,宋某2017年11月从刘某处借款3万元,2018年1月12日从刘某处借款3万元,2018年9月11日再次向刘某借款2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刘某出具借条,并将前两笔借据一并倒换记载该借条上。此后,刘某与宋某互有5万转款已相抵,2022年11月14日宋某向刘M转款2万元,2023年11月宋N宁突发病故,刘某催要借款,冯某与其儿子宋小宝否认借款,故此刘某诉诸法院。

二、裁判结果

二、裁判结果

宋某从刘某处借款并出具借条,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因家庭种植和生意周转,应属宋某、冯某夫妻共同债务,现借款人亡故,冯某依法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2022年11月14日宋某向刘某转款2万应视为还款,故该院认定借款6万元,判决如下:一、冯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清偿刘某借款60000元。二、驳回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裁判理由

三、裁判理由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宋某向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借款系用于家庭种植和生意周转,应属宋某、冯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宋某亡故,冯某依法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其儿子宋小宝当年属未成年,不应承担家庭共同债务,现其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不愿承担父亲债务清偿,依法应予尊重。

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