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陈丝华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环评与排污许可)

十、排污单位依法进行续期、变更、重新申领的义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污的,至少于期限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