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非AI生成,与内容有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有两个东航、南航的事件,可以对比着聊一下。
先说东航。
2022年3月21日下午1时许,由波音737-800型客机执飞的东航MU5735客机,在从云南昆明飞往广东广州途中于广西梧州藤县一处山谷坠毁,机上123名旅客、九名机组成员全部遇难,成为1994年以来我国最严重的空难。
2022年4月20日、2023年3月20日,2024年3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三份 调查情况通报。
请注意这三个时间点: 2022年4月20日、2023年3月20日,2024年3月20日。
1944年12月7日, 52个国家在美国芝加哥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叫《芝加哥公约》),1974年我国政府承认该公约。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规定,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在事故发生后 30 天内向国际民航组织(ICAO)提交初步报告。
2、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尽快公布最终报告,并向公众公布。
3、如果在 12 个月内无法提交最终报告,则每年公布中期声明。
所以说,这三份调查报告都是严格按照 《芝加哥公约》的规定执行的,毕竟我国是一个遵守国际条约的道义大国。
2022年4月20日:事故发生后30天;
2023年3月20日:事故发生后12个月内;
2024年3月20日:第一份中期声明;
在2024年的中期声明末尾,是这样陈述的:“后续,技术调查组将继续开展实验验证及原因分析等工作,并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那么,按照 《芝加哥公约》的规定,如果在2025年3月20日前,还没有查清事故原因的话,那中国民用航空局就应该发布第二份中期声明。
事实上,中国民用航空局并没有发布第二份中期声明。
作为一个严格遵守《芝加哥公约》的道义大国,那就只有一个原因:事故原因已经查清了。
前段时间,网上出现了这样一份《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称:“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进展情况通报,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尽管 中国民用航空局未对此答复书的真伪进行澄清,但是根据简单的法律逻辑推导,就可以得出结论:这份答复书的内容是真实的。
因为我国是一个严格遵守《芝加哥公约》的负责任的道义大国,所以如果事故原因没查清的话,一定会在2025年3月20日前出具中期声明;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未出现中期声明,说明事故原因已经查清;同时,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也没有出现事故调查报告,所以一定是因为民用航空局认为该信息涉及"三安全一稳定"(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所以才不予公开。
请注意我的措辞,是“民用航空局认为”,并不等于我认为。
我坚定地认为,事故原因应当公开。
能有什么原因呢?
无非就是和南航吉林分公司的原因差不多咯。
2025年7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2025年7月1日10时22分,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与洋浦西街交汇处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南航吉林分公司员工李某某(男,31岁)因工作纠纷,将同事黄某(男,52岁)、李某(男,47岁)扎伤后跳楼身亡。黄某、李某经送医救治,无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知情者披露,所谓的“工作纠纷”,是李某某在被评为“应知应会的规章和程序不掌握、不执行”、存在“通讯失效程序掌握不准确”、“驾驶舱门电子锁密码掌握不准确”等问题并对其行业处分后心存不满,认为领导是有意针对,便于7月1日上午找飞行部领导进行交涉。
在交谈过程中,飞行部党委书记刘某某和飞行部经理朱某某被李某某杀伤。后来,吉林基地的工会主席和一名地面员工曾先后上前劝阻,两人也被李某某伤害。将4人致伤后,李某某前往15楼将大楼玻璃凿碎,后坠楼身亡。
这起事件无疑是一件悲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广大乘客又何尝不是一件有一定价值的事情?
一件事情,如果一定要选择采用不法手段解决,那么在地上解决,总比到天上解决强吧?
至少,我们现在还知道,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工作纠纷”。
不然,连类似“工作纠纷”这样的字眼,都会因为涉及"三安全一稳定"而
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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