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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中基协发布了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北京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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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

当事人:北京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资本)

1

未规范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钧*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钧*共*”)为钧*资本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钧*共*投资者王某等4人的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风险揭示书签署日期晚于上述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的日期。

钧*资本承认出现前述问题的原因在于行政人员写错日期,实际在签署基金合同前已经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并揭示相应风险。

2

未妥善保存基金相关材料

其一,“嘉兴海*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兴*”)为钧*资本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钧*资本未妥善保存“海*兴*”投资者孟某的资产证明文件。

其二,钧*资本未妥善保存通过即时通讯工具途径向“钧*共*”“海*兴*”部分投资者披露信息的相关材料。

3

内部控制不完善

“钧*共*”投资决策委员会个别决议存在刘某某签字,但刘某某并非钧*资本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也未实际参与“钧*共*”的投资决策,前述事实表明钧*资本未能实施有效内部控制。

2

处罚措施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钧*资本进行警告。

3

原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2025)*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钧*资本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5)*号)。钧*资本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钧*资本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未规范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钧*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钧*共*”)为钧*资本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钧*共*”投资者王某等4人的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风险揭示书签署日期晚于上述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的日期。钧*资本承认出现前述问题的原因在于行政人员写错日期,实际在签署基金合同前已经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并揭示相应风险。钧*资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未妥善保存基金相关材料。其一,“嘉兴海*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兴*”)为钧源资本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钧*资本未妥善保存“海*兴*”投资者孟某的资产证明文件。其二,钧*资本未妥善保存通过即时通讯工具途径向“钧*共*”“海*兴*”部分投资者披露信息的相关材料。钧*资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募集办法》第十一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钧*共*”投资决策委员会个别决议存在刘某某签字,但刘某某并非钧*资本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也未实际参与“钧*共*”的投资决策,前述事实表明钧*资本未能实施有效内部控制。钧*资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风险匹配告知书、投资者确认函、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情况说明、电话记录单、信息披露备份平台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投资决策文件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钧*资本进行警告。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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