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次日就领证后发现女方隐瞒病情:以下病情,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广东男子古某(以下人物均为化名)因年已40岁未娶妻,其母心急如焚,便经媒人介绍,找到了38岁女子司某。古某一方称,双方相亲见面后便在次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相亲见面时,媒人口头告知古某一方司某“需要吃药,每天要吃一颗药,药很便宜”。但古某一方在领证6天后,发现司某患有精神二级残疾,每次要吃十几颗药,询问司某方知其真实病情,患病已达8年之久,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精神不受控制的情况,每天昏睡十几个小时。古某一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返还他们转给女方和媒人的10万元。后法院查明,这笔转账女方分得2万元,剩下8万元由媒人分得。

司某一方和媒人则称,他们告知了古某一方司某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司某服药期间神志清醒。司某还表示,是古某母亲抱孙心切,让她停药怀孕,她因不从婆婆的意愿,婆婆才以其有精神残疾为由让儿子提出离婚。司某表示,她与古某婚后同居,感情和谐,古某并无离婚的意思。

记者近日了解到,此案经一审、二审有了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虽然司某一方有告知患病事实,但未举证证明已如实、全面、准确向古某一方告知其患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应视为其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故支持古某请求撤销婚姻的诉求;古某明知司某需要服药,在未深入了解具体病情的情况下与其登记结婚,自身存在过错。酌定由司某向古某退还1万元,两名媒人向古某退还4万元。

撤销登记与离婚不同,撤销登记等于没有结过婚,仍然是单身。根据民法典规定,被胁迫婚姻和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被骗结婚不属于可以撤销情况。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均未对“重大疾病”作出明确解释,司法实践中,以下疾病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1.艾滋病等传染病,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主要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没有性功能,不能履行夫妻义务,主要是指男方。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只能离婚,不能撤销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