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房产是由夫妻两人共同所有,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房产的情况。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卖的如何处理?
江万龙律师解答: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抵押,且配偶事后未予以追认的,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系无权处分。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判断是否善意时,应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
江万龙律师补充:
夫妻共有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购房人欲购买此类房产时应当注意审查房屋的权属情况,如发现是夫妻共有房产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要求卖方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名并出示结婚证;其中一方若因故无法到场的,也应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手续,以有效规避由此引发的交易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江万龙律师
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庭审经验丰富,乐于分析案情并分享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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