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某银行职员席某诈骗近亿元,花 6000 余万打赏主播一案,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此案件不仅暴露出金融行业内部监管的漏洞,更引发了关于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思考。
席某,作为某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的客户经理,本应恪守职业操守,为客户提供专业、诚信的金融服务。然而,从 2009 年至 2022 年的 13 年间,她却利用职务之便,虚构理财产品,私刻公章,以 “保本保息、收益高” 等极具诱惑性的理由,先后骗取 31 名客户 1.6 亿余元的理财本金。经警方查证,截至案发,仍有 9000 余万元未返还给受害者。令人咋舌的是,席某竟将骗得款项中的 6000 余万元用于直播打赏。
席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席某虚构理财产品,伪造协议书和银行公章,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其诈骗金额高达近亿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郑州市中院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诈骗对象众多(不乏老年人多年积蓄)、将所骗资金用于挥霍性消费导致无力偿还,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以及离职后仍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行骗、取保候审期间继续作案等恶劣情节,最终判处席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件还涉及直播平台及主播是否应退还赃款的争议。法院认为,席某使用涉案款项向网络直播平台充值及对主播的打赏,数额达 6000 余万元,不属于合理的消费行为,客观上造成众多被害人被骗款项无法偿还,应依法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被害人。鉴于网络直播平台所属公司将大部分打赏资金已经依据与主播的协议支付给主播个人,故应分别向网络直播平台所属公司及主播个人予以追缴。法院酌定对接受涉案款项打赏资金 2 万元以上的主播予以追缴。
以映客直播平台为例,席某自 2016 年开始在该平台充值、打赏,时间长达 6 年,她名下或被她控制的 5 个账号,累计充值 4447 次,共向 2797 名主播打赏了 32.442 万次,平均每次打赏金额为 197.35 元。平台虽认为自己尽到了合理审查及注意义务,符合 “善意取得” 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当被追缴,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平台的执行异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使用赃款打赏主播引发的刑事追赃问题,因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平衡,存在较大争议。部分法院认为打赏属于赠予行为,不适用 “善意取得” 对平台进行追缴;也有法院认为平台属于 “善意取得” 或不宜通过刑事追缴程序处理,未在刑事判决中作出向平台追缴的决定。
此前也有类似案例。例如,某男子通过盗窃获取资金后在直播平台打赏主播,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虽然直播平台及主播并不知晓打赏资金来源非法,但该男子的打赏行为并非基于正常的消费需求,其用赃款打赏主播的行为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对主播获得的打赏款项进行追缴。这与席某案中法院的判决思路有相似之处,都强调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非法处置赃款行为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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