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力度,现公布3起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典型案例,广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要引以为戒,绷紧安全弦,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做好自查自改,不断强化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01

淮安市卓尔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7日,根据问题线索,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市卓尔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企业进行电焊作业的员工孟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淮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企业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02

淮安市创瑞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且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情况:

2025年3月5日,根据问题线索,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市创瑞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问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对水洗车间东侧污水沉淀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后,金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企业4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相关责任人8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解读】

1.说明: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是指可能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磷化氢、氰化氢等有毒气体,容易发生中毒事故的污水处理设施、纸浆池、腌制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

2.判定情形:

未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也未在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03

洪泽区富达纺织有限公司未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基本情况:

2025年1月7日,根据问题线索,洪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洪泽区富达纺织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企业未对项目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洪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企业2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来源 | 古楚平安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