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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计算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时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什么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贵州的一家民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需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一定比例限额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职工教育经费允许结转扣除外,其他两项不允许结转扣除,请问我公司在计算上述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时“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什么?
答 Answer
答:《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5年5月15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劳务派遣费用能否扣除?企业工资薪金扣除热点问答》第6问“计算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扣除限额时的‘工资薪金总额’是什么?”答复如下,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你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在计算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时,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你公司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你公司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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