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凌晨

四川成都金牛区一小区发生火灾

一楼疏散楼梯口一电瓶车起火

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7月2日,四川成都市金牛区应急管理局发布一则情况通报:

目前,涉案人员苏某(起火电瓶车车主)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金牛区已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涉事电动车等进行全面调查,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电动自行车如今成为

许多人日常出行的

重要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一旦起火

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

案例警示

01

2025年5月31日1时11分,海南海口一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店铺燃起大火,店内外停放的68辆电动自行车中,烧毁41辆,烧损11辆,过火面积30平方米

02

2024年12月2日晚,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一居民楼一楼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起火,火焰窜出门口冒浓烟,造成3人死亡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往往起火快、燃烧猛

可迅速引燃周边可燃物

看一组实验来了解

 凌晨起火,造成1死2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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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起火,造成1死2伤!

不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

除了 会引 发火灾事故

同时也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在下列地点停放、放置或者充电:

(一)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

(二)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放置、充电的其他地点。

电动自行车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便利

但其带来的安全问题也要警惕

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

这些要点请时刻牢记

深圳应急提醒您:

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掌握安全技能,加强安全防范

end

▌来源:应急管理部、金牛区应急管理局、上游新闻、中国应急管理、江苏消防、央视新闻

▌编辑:深圳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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