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山西广灵县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患者在就医期间死亡的事件。6月23日,死者家属在县人民医院病房及楼道摆放遗像、祭祀贡品、焚烧纸钱,扰乱医院正常秩序。事发后,广灵县公安局迅速介入,对家属进行耐心劝导,并对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予以严重警告。同时,公安机关积极组织涉事双方协商善后及赔偿事宜,家属承诺配合后续鉴定工作。

然而,6月26日上午,8名死者家属披麻戴孝,在广灵县政府门前拉横幅、高举遗像、哭喊围堵,阻碍机关车辆正常出入,以此向政府施压。现场聚集大量围观群众,导致交通堵塞,严重干扰正常办公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反复劝导家属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但家属拒不听从,继续扰乱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将8名涉事人员带离调查。

经查,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嫌扰乱单位秩序。鉴于人道主义及办理丧事需要,广灵县公安局依法对情节严重的刘某等2人处以行政拘留15日,对其余6人予以行政警告。

广灵县有关部门表示,将持续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呼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纠纷,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什么是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