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封2025年6月25号公布的判决书,判决日期是2025年6月16号。当事人郑某一审二审都输了,原因1:辅警在民警带领下,2:整个过程有执法记录仪视频内容,可以证明并没有对当事人郑某的权益造成影响。

时间回到2023年9月15号1点28分,郑某友驾驶牌照号为冀F的小型汽车在涞水县东文山某桥下行驶时,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9mg/100ml。据调查,这是郑某二次酒驾,郑某友于2012年4月13日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处罚。

郑某为了逃避二次酒驾的处罚,于是寻找交警的各种错误,各种问题,但是这里就一名民警带领一名辅警吹气后并处罚的问题讲述。

一审法院关于一名一辅的问题认定合法,现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工作部署和指挥监督下协助履行维护交通管理秩序、制止违法行为等职责,并非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郑某不服,提起上诉表示:

1:执法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表明执法身份。

2:如交警不能证明有两名正式交警在场,则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以“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监督下可以代替正式交警”为由,明显错误。本案中行政处罚告知书由辅警作出,告知主体不适当,超越职权。

3:执法人员资质不合法,检测程序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呼气酒精检测时应由两名正式交警执法。然而,本案仅有一名正式交警实施呼气酒精检测,另一名为辅警,不符合法定执法人数要求。

二审法院关于一名一辅吹气并处罚认定并无不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第2款规定:“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本案中,根据查获视频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执法人员对上诉人郑某友进行执法检查时,有人民警察身着制式警服并佩戴警衔标志进行执法,佩戴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已实质向其表明执法身份,其中现场辅警系在人民警察带领、监督下从事信息采集工作,且有查获过程视频作为技术监督手段以保障上诉人郑某友的权利。对于上诉人郑某友陈述的执法过程中未表明执法身份、辅警参与身份不合法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包括其他的诉讼内容,最终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个人认为,酒醉驾这样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期间,不应该限制身份,像这类二次酒驾还不知悔改的人企图通过执法人员的错误来逃避处罚,不想着自己做错了,这次如果逃避成功,下次就还会以同样的方式来逃避法律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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