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非法养殖笼养鸟的行政处罚标准,供工作学习参考:
一、养殖画眉鸟、红嘴相思鸟、红喉歌鸲、蓝喉歌鸲、蒙古百灵鸟、鹩哥、红胁绣眼鸟等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的情形
上述笼养鸟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我国野外有分布,其繁育技术尚不成熟,在执法实践中按照野生种群对待,每只核定价值均为5000元。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报经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目前,市面上查到的上述笼养鸟几乎都没有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被查获的笼养鸟,并处笼养鸟价值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例如非法驯养繁殖1只的,可依法没收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二、养殖虎头凤(黄喉鹀)、八哥、朱雀、金翅雀、暗绿绣眼等“三有”鸟类的情形
上述笼养鸟均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在我国野外有分布,其繁育技术尚不成熟,在执法实践中也按照野生种群对待。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备案。
目前,市面上查到的上述笼养鸟大多数都没有向县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没有备案的,应当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由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2000元的罚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经备案养殖“三有”保护笼养鸟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法律责任上没有依法予以没收的规定。在具体执法实践中,以非法养殖行为没收上述笼养鸟也是于法无据的。
三、养殖费氏牡丹鹦鹉、和尚鹦鹉、金太阳鹦鹉、折衷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等外来物种的情形
上述鹦鹉类动物均系外来物种,在我国没有天然分布,列入《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被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我国均系人工繁育种群。按照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价值核定办法规定,上述人工繁育鹦鹉,按照整体价值50%核定价值为每只5000元。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报经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目前,市面上查到的上述鹦鹉绝大多数都没有取得人工繁育的行政许可,应当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被查获的鹦鹉,并处鹦鹉价值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即非法驯养繁殖1只上述鹦鹉,依法没收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于依法加载专用标识,且经过依法检疫合格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作为宠物养殖的,无需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也行政处罚。
四、特别说明
对于笼养鸟,首先应当查明来源,按照猎捕或者收购、出售行为进行评价和定性。但是市场上查获的笼养鸟 猎捕或者收购、出售行为大多发生在异地,依照行政处罚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能对发生在异地的违法行为没有管辖权。实践中在行政处罚层面,建议按照非法驯养繁殖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笼养鸟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本文也无法涵盖到方方面面,网友们遇到具体问题可以给本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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