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环境整治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为推动基层行政执法领域专项整治,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仙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强化日常巡查时发现,鲤城街道八二五北街1888号永鸿和樾小区西南侧的小区装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造成周边环境卫生脏、乱、差。

查处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莆田新锦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到位。该公司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逾期4天),对所管理的小区未履行环境卫生主体责任。该行为违反了《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仙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签收执法文书

案件启示

该案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环境卫生主体责任的典型案例。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强化对小区装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等重点区域的管理,建立常态化保洁机制,避免因管理疏漏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相关责任主体需增强法规意识,切实负起小区环境卫生主体责任,共同助力城市品质提升。

普法园地

1.《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款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进行清扫保洁,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按照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制止、劝阻违反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2.《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环境卫生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