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推进,与境外企业或个人的跨境服务交易愈发频繁。如何在国内依法合规申报、缴纳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已成为外贸、制造、互联网等行业面临的常见合规问题。境外服务是否构成境内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及所代扣税款是否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本文在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框架下,结合现行公告、条例与实务操作,系统梳理中国企业向境外支付服务费时的增值税处理路径。

一、纳税义务判定:是否构成境内应税行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四款: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实务判断标准】

关键在于服务是否属于“境内消费”(即服务成果是否最终在中国境内使用),常见判断逻辑包括:

在实务中的判断逻辑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

二、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条件】

因此,当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时,中国企业需依法履行增值税扣缴义务:

① 服务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

② 服务成果或权益在境内消费或使用;

③ 境外方在中国未设立经营机构或未就该服务行为办理税务登记。

此时,中国企业即为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对价时预扣增值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是否可以抵扣代扣的增值税?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抵扣进项前提条件】

①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② 已取得代扣代缴完税凭证;

③ 服务用于公司应税经营活动(不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

四、支付判断流程图

【作者介绍】

张帆律师

中国执业律师、美国加州执业律师,英国律师申请人(已通过SQE1)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协会全球青工委大使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师资深会员 FCIArb

ACCA国际特许会计师高级商业会计

国际贸易金融专家(CITF)

FIDIC认证咨询专家

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仲裁员

京师律所(全国)商事仲裁专委会理事

京师律所(全国)合同法专委会理事

京师成都律所党总支委员、第一支部书记

京师成都律所涉外法律事务部主任

京师阿联酋办公室(筹)业务负责人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智库专家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商委会联合认证RCEP培训师资

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建设工程法务师

张帆律师有10余年企业运营、投融资经验,金融、法学双学士,擅长涉外纠纷、国际贸易、商事谈判、财会税法、民行刑综合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