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大理州、市政协助力挖色村亮化工程院坝协商会召开,积极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努力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和效能,全面推动乡村移风易俗,切实解决村民“急难愁盼”问题。
本次院坝协商会是大理州、市政协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州政协组织“开展院坝协商·建设文明村寨”行动的部署要求开展的一次协商活动。
会前,参会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调研。
会上,挖色镇党委主要领导对“挖色村道路和重要节点亮化工程”协商议题进行说明;参会各方围绕议题踊跃发言与积极讨论并对协商意见进行现场表决,最后达成共识:挖色村当前亮化设施建成投用时间较早,设备使用年限较长,原有路灯及太阳能电池板已普遍损坏,影响村民和游客夜间出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经协商,一致同意实施道路亮化工程;对该项目工程要认真设计、细化工程预算和施工方案,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确保亮化工程顺利实施;在积极向上争取建设资金的同时,要引导村民自筹部分资金,同时鼓励乡贤、企业捐赠或参与共建,形成“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模式;挖色镇政府要负责监督挖色村委会优选施工单位,镇、村两级对施工进度、材料质量、安全规范要进行全程跟踪,在不影响村民日常出行的前提下,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进度。同时,项目完工后挖色村委会要加强对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要畅通村民反馈渠道,倡议村民爱护村内公共设施,提升村民主人翁意识。
州政协副主席施双林、市政协主席寸力、市政协副主席许鹏飞,州政协提案委领导,部分市政协委员,挖色镇党政领导,市政协相关部门负责人、挖色村“两委”成员、监委委员和群众代表参加协商会。
记者:郭鹏昌 杨振飞
编辑:杨润婷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环评与排污许可)
十二、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法律责任
若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若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还有其他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行为,也会面临相应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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