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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号,前几日,受部分民间修法倡议者们所托,发出倡议修订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一文后,反映热烈,收到不少建议信,拟陆续发布。

倡议书:

若相关职能机关的同志有幸看到,一些有机会参与物业行业法规修订的专家、学者有幸看到,这些优秀民间建议,能被看到、甚至被听取并采纳,肯定善莫大焉,于国于民都大有裨益。

江苏梁先生、浙江刘先生建议

关于在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时增加对拒不撤离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处罚条款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不诚信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一旦被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度被依法解聘后,不轻易放弃在手的“金矿”,强势霸占拒不退出,贯用手段是以自身业主身份阻挠,“收卖”少数业主以撤销权案由恶意诉讼业委会,以达到长期拒不撤离物业服务区域的目的。

此外,即使业委会同步诉讼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要求物业服务人撤离物业服务区域)案,终审判决书下来到强制执行最快要一年半左右,如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四个来回后,到终审判决下来至少三年左右

一、物业拒不退场产生严重负面后果,具体有四易引发重大治安案件

按照生效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标物业企业进场服务受阻,而被解聘物业武力守门不让进场,从而容易引发双方人员冲突。

为避免发生群体治安案件发生,属地派出所派出大量警力维持秩序,或常因双方冲突导致报警,而出警处理警情。

如双方长期不能正常交接而形成长期对峙局面,存重大治安隐患,也长期造成公共资源严重浪费。典型案例日重庆某小区双物业服务状态持续一年多,怀来县某小区,新物业中标四年无法进场。严重影响基层和谐,诉讼不断,浪费诉讼资源。

易引发负面舆情

新老物业不能正常交接,必然造成小区物业管理秩序混乱,业委会与被解聘物业企业矛盾日益尖锐,业主对此事高度关注,引发正义业主与非正义业主、被解聘物业企业聘请的水军在各类自媒体上发帖痛斥或相互指斥、造谣,引发重大的社会负面舆情,极大影响当地整体形象声誉。

易引起模仿效应

被解聘物业企业看到大部分物业企业通过这种恶意诉讼方式达到了长期不撤离物业服务区域,甚至终审判决生效了,因有的业委会解散,无交接主体,还是继续留下来服务的例子。于是纷纷效仿,拒绝所在街道(乡镇)政府、住建部门的调解和行政处罚,起诉业委会,以救济途径未有最终结果为由拒绝撤离。这种情形在我省已形成模仿效应。在我省,被业主大会解聘后,物业企业强留在小区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

导致业主大会决议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按照法定程序业主大会解聘了物业服务人,合同自然终止。如被解聘物业服务人通过恶意诉讼方式从而达到长期拒不撤场,导致最终大部分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失效,践踏了法律尊严和权威。

住宅物业管理事关群众生活品质,事关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妥善解决物业领域矛盾纠纷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更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升的重要保障。为切实保障社会稳定发展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于物业领域的乱象需重典治乱

二、特建议在下一次《物业管理条例》增加二个条款(一)、在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篇增加第四十九条如下:

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

(二)、是在法律责任篇增加第六十五条如下: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交接义务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情形对其行政处罚:

逾期不履行交接义务的,对原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三个月仍不履行交接义务的,对原物业进行通报、信用扣分,并禁止参与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半年;并应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经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再次责令,逾期半年仍不改正的,按上款进行通报、信用扣分、禁止招投标外,每天承担违约金一万元(从业委会发布进场交接通知书日起算),直至撤离服务物业区域为止。对拒不撤场期间产生的业主方损失或中标物业的损失的民事赔偿,由其所在业主大会(物管会)、中标新物业通过诉讼方式各自主张。

特此建议

此致

敬礼!

建议人:(名单附前)

20257

草根谈:

广大业主苦前期物业制度久已,草根认为此乃住宅物业30多年乱象的重要源头,现在到了必须切割肿瘤的时候了!

否则,什么信托制、什么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恐怕都无济于事!

欢迎留言讨论!

# # #呼吁修订国务院物管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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